为加强麻黄碱的管理,现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碱的管理》(苏食药监安〔2008〕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我市将于2008年2月至4月集中开展对麻黄碱管理专项检查,检查重点是麻黄碱定点经营企业及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生产企业,对其它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按规定同时进行检查。
二、各麻黄碱定点经营企业及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生产企业,要在2008年2月20日前填报《麻黄碱原料使用及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生产经营情况表》,报市局药品安全监管处,重点对近3年来含麻黄碱复方制剂销售流向进行追踪。
三、各辖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必要时联合当地公安局开展对辖区有关药品生产、经营(批发、零售)企业的检查,重点核查麻黄碱原料购买情况及含麻黄碱复方制剂流向情况,重点对购买资质异常、采购人员身份异常等销售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对药品经营企业检查,应结合特殊药品监管和GSP日常检查同时进行,检查情况应于3月15日前报市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各辖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通过此次专项检查活动,进一步规范麻黄碱的管理。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