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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全省打击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冀农市发〔2009〕2号)

   日期:2011-02-28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1023    

  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政府关于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总体安排,为严厉打击在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杜绝在农产品生产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法规范生鲜乳收购站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达到100%,重大假劣农资案件查处率100%,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

 

  二、主要任务

 

  (一)继续开展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在前期奶站整顿和饲料整治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加快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切实转变养殖方式,加强对奶牛养殖场养殖档案的监督检查,规范投入品使用和登记管理,加强对奶畜养殖环节的监督指导。二是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开展生鲜乳收购站清理整顿工作,指导各地合理布局生鲜乳收购站,科学分配奶源,督促各地严格生鲜乳收购站市场准入,实行生鲜乳收购许可管理制度,促进生鲜乳收购站实现标准化管理,规范生鲜乳收购站经营行为。三是以生鲜乳运输准运证明和交接单为重点,加强对生鲜乳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四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鲜乳三聚氰胺专项监测行动,严厉打击在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二)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一是组织开展春季农资市场大检查,对所有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和标签标识不规范等不合格市场主体。二是强化大要案查处,严格按照"五不放过"原则,加大农业投入品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三是广泛开展宣传培训,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知识,提高农民规范化种养殖技术水平。四是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

 

  (三)严厉打击在食用农产品生产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一是针对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开展调查,发现一起,打击一起。二是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生产和销售源头,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依法进行查处。三是建立健全对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2009年1月10日)。一是公开举报投诉电话或电子信箱,发动群众提供线索,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二是根据群众线索或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摸清种植养殖环节和奶站非法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以及易被添加的农产品种类,及时向同级卫生部门反馈信息;三是有针对性地开展农产品质量抽检,及时汇总归类既往发生的各种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完善措施,加强监管。四是检查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冀农市发〔2006〕16号)落实情况。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1日-3月10日)。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组织精干力量,开展突击检查,依法立案查处,及时追根溯源。一是检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执行情况;二是开展全省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环节生鲜乳中三聚氰胺的监督监测,依法查处在生鲜乳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的违法行为;三是曝光查处在生鲜乳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四是开展春季农资市场大检查,强化大要案查处;五是广泛开展识假辨假和科学使用农资宣传培训活动。

 

  (三)阶段性总结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做好阶段性工作总结,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建立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快速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教育,完善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投入品管理制度,严厉打击在种养环节或饲料生产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或禁用药物的犯罪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河北省农业厅组织开展全省打击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分别由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厅畜牧业、水产业、种植业和高毒农药整治组组长兼任。各级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和牵头部门指导下,明确专项整治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落实在本地区的具体整治任务。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细化分解,落实到单位、落实到环节、落实到个人。

 

  (二)密切联系实际

 

  各级农业(畜牧水产)部门既要按照整治工作的整体部署开展工作,又要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产业特点、地域特点,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措施,突出抓好重点时节、重点环节的监管工作。

 

  (三)强化协作配合

 

  各级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要密切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形成强有力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多部门整体联动的优势,形成合力,及时、果断、有效地解决好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四)开展监督检查

 

  各级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检验检测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监督抽查计划,对重要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加大监测频次,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各级农业(畜牧水产)技术服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各地要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及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方案。

 

  (五)做好宣传引导

 

  要正面引导舆论,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坚决制止各种恶意炒作,及时、主动、准确发布相关信息,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的成效。同时认真总结专项整治积累的经验,使之制度化、规范化,为今后的工作打好坚实的基础。

 

  (六)加强信息报送

 

  各市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要及时对口报送信息和阶段性工作总结。

 

  各市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务于2009年1月10日、3月10日、4月1日前分别将自查自纠、清理整顿阶段总结、专项整治全面总结对口上报厅畜牧业组、种植业组、水产业组、高毒农药组,厅各专业组汇总后,于2009年1月14日、3月14日和4月4日前报厅监管办。

 

  各市畜牧主管部门务于2009年1月10日前、3月10日和4月10日前填写全省打击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详见附件1)报厅畜牧专业组;厅畜牧专业组汇总后,务于2009年1月14日前、3月14日和4月4日报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各市农业(畜牧水产)部门务于2009年4月3日前将一季度农资打假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3)对口报送厅农资打假工作领导小组各专业组;厅农资打假各专业组汇总后,务于2009年4月7日前将一季度农资打假情况统计表报厅农资打假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整治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牵头部门和上级农业部门报告。

 

     附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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