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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饮料酒类产品联合整治工作督查的通知(宿食安委办〔2005〕5号 )

   日期:2011-02-28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1009    


  宿食安委办〔2005〕5号

  各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

  为全面了解掌握全市饮料、酒类产品联合整治工作进展和成效,找准存在问题,推动饮料、酒类产品联合整治深入开展,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于11月10日-11日组织对各县区饮料、酒类产品联合整治情况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组组成

  由市食安办牵头,从市经贸委、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参加。

  具体分组:

  第一组由市质监局有关领导带队,卫生、工商、食品药品部门参与,督查沭阳、泗阳两县。

  第二组由市食安办有关领导带队,经贸、质监、食品药品部门参与,督查泗洪、宿豫、宿城等县区。

  二、督查内容

  各县区饮料、酒类产品联合整治工作组织领导、综合监督、分环节整治进展情况(详见附件:全市饮料酒类产品联合整治工作督查细则)。

  三、督查方式

  (一)听取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分环节整治情况介绍,重点是饮料、酒类产品联合整治组织领导,无证照白酒、饮料生产加工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饮料酒类产品大案、要案查处情况。

  (二)实地查看有关饮料、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市场(超市)及餐饮单位,走访部分饮料、酒类产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和当地群众。

  四、有关要求

  (一)请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于11月8日上午11:00前将参加督查的人员名单报至市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督查组到达各县、区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4355822,4355821;传  真:4355828

  联系人:倪飞鸣

  附件:全市饮料酒类产品联合整治工作督查细则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主题词:食品  安全  督查  通知

  抄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各县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骆马湖生态农业示范区管委会。

  宿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11月2日印发

   附件:                               宿迁市饮料、酒类产品联合整治工作督查细则

序号

督查项目

督查内容

进展情况及成效

督查方式

A

B

C

1

组织领导情况

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本地区饮料、酒类产品联合整治行动

县区食安委正常开展饮料、酒类产品联合整治组织、指挥、协调工作,成效显著

县区食安委开展饮料、酒类产品联合整治组织、指挥、协调工作,成效较好

县区食安委未开展饮料、酒类产品联合整治组织、指挥、协调工作

查县区有关文件,查阅县区食安委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纪录。

2

县区召开工作会议,全面部署饮料、酒类产品联合整治行动

召开工作会议,分管县区长亲自部署饮料、酒类产品联合整治工作

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布置

未召开专题会议

查阅会议通知、记录,签到簿、领导讲话稿以及视听资料等

3

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饮料、酒类产品联合整治行动方案》,细化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责任

制定了《饮料酒类产品联合整治行动方案》,责任落实,目标明确

制定了《饮料酒类产品联合整治行动方案》,但职责不清,目标不明晰

未制定《饮料酒类产品联合整治行动方案》

查阅各县区《饮料酒类产品联合整治行动方案》

4

综合监督情况

县区食安办充分发挥主动性,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交流饮料酒类产品联合整治工作情况

每周召开一次饮料酒类产品联合整治主要职能部门联络员会议

召开了饮料酒类产品联合整治主要职能部门联络员会议

未召开饮料酒类产品联合整治主要职能部门联络员会议

查阅县区食安办联络员会议记录簿、签到簿

5

县区食安办加强对饮料酒类产品联合整治督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布置的饮料酒类产品联合整治工作任务

以多种形式,积极主动督促指导各部门开展饮料酒类产品联合整治工作

督促指导方式单一

未开展饮料酒类产品联合整治督导工作

查阅督导记录、会议记录、电话记录等书面或视听材料

6

加强饮料酒类产品联合整治信息沟通,及时上报饮料酒类产品联合整治信息、动态

各主要职能部门定期向县区食安办报送整治信息,各县区每周向市食安办报送信息、动态

各主要职能部门不定期向县区食安办报送整治信息,县区食安办不定期向市食安办报送信息、动态

基本不报送信息或工作动态

查阅各部门、各县区上报的信息稿件

7

宣传教育情况

加强饮料酒类产品联合整治宣传报道,增强饮料、酒类生产经营者的安全卫生和责任意识,引导群众安全消费

当地主流媒体跟踪报道饮料酒类产品联合整治工作动态,及时曝光被查处的违法案例

当地主流媒体及时报道饮料酒类产品联合整治动态,无曝光案例

宣传报道不及时

查阅报纸、网站以及电视等视听资料

8

生产加工环节整治情况

质监部门开展饮料、酒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全面普查,并建立基本信息档案

对当地饮料、酒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全面普查,达100%,企业基本信息档案健全

基本完成当地饮料、酒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普查任务,企业基本信息档案较健全

未实施饮料、酒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普查,基本信息档案不健全

对照当地饮料和酒类生产企业情况调查表和基本信息档案,现场抽查饮料、酒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各一家,实地查看和信息档案内容是否符合

9

质监部门牵头开展无证照饮料酒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整治工作,工商、卫生等部门积极配合

质监部门牵头开展生产加工环节整治,当地无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企业,有关部门配合措施得力

质监部门自主开展生产加工环节整治,当地基本无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企业,有关部门能够配合整治

无证照生产加工饮料、酒类产品整治不力,当地存在较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企业,有关部门配合不力

现场抽查饮料、酒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各一家,查阅企业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听取质监部门“无证照生产加工行为联合整治”措施和效果汇报

10

质监部门监督抽查当地企业生产的饮料、酒类产品质量

质监部门制定详细计划,对当地企业生产的饮料、酒类产品定期开展质量监督抽查

对当地企业生产的饮料、酒类产品不定期开展监督抽查,抽检计划基本完成

质量监督抽检覆盖率较低,监督抽检计划大部分未完成

调阅当地质监部门监督抽检计划,检测登记簿,检测报告等

11

质监部门牵头,工商、公安等部门配合,重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侵权白酒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联合打击制售假冒、侵权白酒产品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大,成效显著

联合打击制售假冒、侵权白酒产品违法犯罪行为力度较大,成效较好

联合打击制售假冒、侵权白酒产品违法犯罪行为不力,效果不明显

听取质监部门汇报,走访有关白酒生产企业

12

规范饮料、酒类产品生产加工行为,严厉打击用劣质水、劣质瓶生产加工纯净水和用色素、香精勾兑劣质果汁以及工业合成乙醇勾兑白酒等违法行为

积极实施饮料、酒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准入,严把准入关,生产加工伪劣饮料、酒类产品行为得到及时查处

基本实施饮料、酒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准入,生产加工伪劣饮料、酒类产品行为基本得到查处

实施饮料、酒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准入工作不力,生产加工伪劣饮料、酒类产品行为未得到及时查处

听取质监部门汇报,走访有关饮料、白酒生产企业和当地群众

13

流通环节整治情况

工商部门严格饮料、酒类商品经营资格准入制度,普遍排查饮料、酒类产品经营企业,并建立健全基本信息档案

工商部门对当地饮料、酒类产品经营企业全面排查,达100%,基本信息档案健全

工商部门基本完成当地饮料、酒类产品经营企业普查任务,基本信息档案较健全

工商部门未实施饮料、酒类产品经营企业普查,基本信息档案不健全

对照当地饮料和酒类经营企业情况调查表和基本信息档案,现场抽查饮料、酒类产品经营企业一家,实地查看和信息档案内容是否符合

14

工商部门督促指导饮料、酒类经销单位实行索证索票制度、购销登记等制度

当地饮料、酒类产品市场普遍建立健全索证索票等制度

当地较大饮料、酒类产品市场、超市建立健全了索证索票等制度

大部分流通市场未建立饮料、酒类产品市场索证索票等制度

抽查一家位于乡镇的饮料、酒类产品综合市场或超市,抽查索证索票、购销台帐等书面资料

15

工商部门突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进一步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查处无照经营饮料、酒类产品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饮料、酒类商品行为,

无照经营饮料、酒类产品行为被及时取缔,市场中无假冒伪劣饮料、酒类产品,配合质监部门开展无证照生产加工行为整治工作较好

无照经营饮料、酒类产品行为基本得到取缔,市场中基本无假冒伪劣饮料、酒类产品,配合质监部门开展了无证照生产加工行为整治

无照经营饮料、酒类产品行为较多,市场中充斥假冒伪劣饮料、酒类产品,未积极配合质监部门开展无证照生产、加工行为整治

抽查一家位于乡镇的饮料、酒类产品综合市场或超市

16

工商部门加大饮料、酒类产品商标侵权和违法广告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饮料、酒类产品广告行为

饮料、酒类产品商标侵权行为查处得力,饮料酒类产品广告行为规范

饮料、酒类产品商标侵权行为查处较到位,饮料酒类产品广告行为较规范

饮料、酒类产品商标侵权行为查处不力,饮料酒类产品广告行为不规范

听取工商部门汇报

17

餐饮消费环节整治情况

卫生部门整治餐饮单位、学校等消费环节饮料、酒类产品经营行为,确保消费环节饮料、酒类产品卫生安全

对当地餐饮单位、学校集体食堂、校内商店开展了饮料、酒类产品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消费环节中无伪劣饮料、酒类产品

检查基本覆盖各餐饮单位、学校集体食堂、校园内商店,消费环节基本无伪劣饮料、酒类产品

检查覆盖率较低,餐饮消费环节存在较多伪劣饮料、酒类产品

抽查餐饮单位或学校内商店一所

18

卫生部门开展一次卫生许可证专项监督检查,加强对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严厉查处不符合饮料、酒类生产场所卫生条件和无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行为

卫生部门开展卫生许可证专项监督检查,配合质监部门开展无证照生产加工饮料、酒类产品违法行为整治工作较好

卫生部门开展了卫生许可证监督检查,能配合质监部门开展无证照生产加工行为整治工作

卫生部门未开展卫生许可证监督检查,未积极配合质监部门开展无证照生产加工行为整治工作

听取卫生部门汇报

19

行业监管情况

经贸部门负责指导饮料和酒类商品经营者规范经营管理,推进饮料、酒类市场规范和净化,指导饮料和酒类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经营

经贸部门指导措施得力

经贸部门指导措施较到位

经贸部门指导措施不到位

听取县区食安委统一汇报

20

饮料、酒类刑事案件查处情况

公安部门参与饮料、酒类联合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制售有毒有害、不符合标准饮料、酒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

与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立案查处制售有毒有害、不符合标准饮料、酒类食品等刑事案件,成效显著

能够配合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查处制售有毒有害、不符合标准饮料、酒类食品等刑事案件,成效较好

配合不力,查处制售有毒有害、不符合标准饮料、酒类食品等刑事案件不及时果断,成效较差

听取县区食安委统一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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