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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实施“放心餐桌”工程 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锡卫法监〔2009〕14号)

   日期:2011-03-01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739    

  各市(县)、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有效预防食物中毒,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卫生和健康安全,根据省、市相关工作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实施“放心餐桌”工程,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力争不发生Ⅳ级(一般)以上食物中毒事件,其中重大活动和重大节日期间有关接待单位以及学校不发生食物中毒事故。依法打击餐饮加工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私宰肉、病害猪肉等不合格肉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饮食卫生安全,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整治重点

 

  本次专项整治要以全面整治餐饮消费环节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和使用、猪肉采购和加工活动,学校食品卫生,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保障及预防食物中毒为重点,从餐饮单位持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索证制度的落实、上手、上档、上墙“三上”情况及消毒制度落实等方面入手,结合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整治。

 

  1.要深入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以及打击私屠滥宰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活动。各地、各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我局《关于印发〈无锡市餐饮消费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以及打击私屠滥宰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锡卫法监〔2008〕58号)要求,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猪肉的索证索票制度和台账制度,依法打击餐饮加工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私宰肉、病害猪肉等不合格肉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所加工的猪肉来自定点屠宰厂,严防私宰肉、病害猪肉等不合格肉品流入餐饮和加工环节,使餐饮消费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采购私宰猪肉和病害猪肉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2.加大对学校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各地、各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我局《关于开展“蓝盾二号”春季学校卫生专项检查的通知》(锡卫法监〔2009〕6号)要求,加大对学校卫生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导,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努力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

 

  3.做好佛教论坛等重大活动的卫生监督保障工作,确保重大活动不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各地、各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第二届世界佛教论坛等重大活动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确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按照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保障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各项卫生监督工作全面落实到位,确保接待单位不发生食物中毒。

 

  三、工作要求

 

  1.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放心餐桌”工程的重要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从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放心餐桌”工程的重要性。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全面加强监管,切实解决好食品消费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让老百姓吃得放心。我局将组织对各地“放心餐桌”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2.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着力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将“放心餐桌”工程的实施与日常监管工作结合起来,与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结合起来,严格规范食品卫生许可工作,监督餐饮单位落实索证和台账制度,依法查处各类食品卫生违法行为,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创新工作思路和监督方法,不断提高食品卫生监管能力和水平,着力构建食品卫生长效监管机制。

 

  3.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卫生的科学知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法人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增强全社会和消费者对食品卫生的关切度,充分重视和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营造食品卫生监管的良好氛围。要畅通投诉渠道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鼓励消费者举报投诉食品卫生违法行为。对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卫生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和解决。同时,要善于从中发现大案、要案线索,做到一个不漏、依法查处。

 

  4.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报送相关工作信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做好“放心餐桌”工程实施情况有关信息的沟通及报送工作。请各地及时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将本地“放心餐桌”工程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过程中发现和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情况及时报送我局法监处。

 

  二○○九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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