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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宜政发[2004]43号)

   日期:2011-03-02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241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保持和促进我市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将禽流感对家禽养殖业及其加工业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和无锡市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的精神。根据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在防治禽流感期间受到直接影响的农民和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性扶持,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各镇(园)对种禽场要采取严格的隔离保护措施,全面实施强制免疫,疫苗费用由政府给予补贴,政府部门要对家禽品种资源实行严格保护,种禽场要严格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疫情检测,防止疫情发生。

  二、对持有畜牧管理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禽场或孵化场(哺坊),给予生产维持性补贴。根据种禽场目前存栏种禽数,按每只种禽每月7元标准补贴给种禽场。根据1月25日-2月28日期间内的孵化苗禽数,按每只苗禽0.45元的标准补贴给孵化场(哺坊)。

  三、需收购或代储的本市范围内生产的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合格的养禽大户的家禽及其禽蛋,加工龙头企业按每公斤不低于4.5元价格收购家禽(含鹌鹑),按每公斤3.6元价格收购禽蛋。对定点龙头企业收购禽类及产品进行加工和销售的,市政府按实际收购量给予补贴,标准为每公斤0.7元。对实行代储的禽类产品,市政府给代储户补贴,标准为每吨每月补贴120元。

  四、对家禽养殖场、禽类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及各类规费实行减免。自2004年2月1日起至2004年7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禽类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的禽类产品应交纳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对家禽养殖业(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适当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禽类加工企业出口后,按适用出口退税率给予足额退税。2004年2月1日起至2004年7月31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疫检验费。

  五、对发生疑似禽流感疫情后,因采取扑杀等措施而直接受到影响的农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评估后按实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补贴过程中,要严明纪律,按实结算,由市农林局依据政策严格核准,按实结算兑付。严禁弄虚作假,虚假冒领,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二OO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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