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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三聚氰胺等非法饲料添加物监管工作的通知(穗饲办[2008]09号)

   日期:2011-03-02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839    


    各区、县级市饲料行政管理部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各有关饲料生产企业:

    近期,三鹿牌婴儿奶粉三聚氰胺污染事件发生后,我市迅速反应,部署进一步加强生鲜牛奶和畜禽饲料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三聚氰胺等非法饲料添加物的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饲料生产经营企业不得生产、销售、使用三聚氰胺(蛋白精)、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莱克多巴胺和苏丹红等违禁药物或未经批准使用(即未列入农业部658号公告《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范围)的非法饲料添加物。

    二、各饲料生产企业必须加强对蛋白原料采购的监管力度,重点检测蛋白原料中是否添加三聚氰胺等非法饲料添加物。蛋白原料包括:饲料用玉米蛋白粉、饲料用大豆蛋白粉、饲料用豌豆蛋白粉、饲料用稻米蛋白粉等植物性蛋白饲料,鱼粉、羽毛粉、骨粉、肉骨粉、血粉、禽肉粉、虾粉等动物源性蛋白饲料,以及饲料用大豆粕、菜籽粕、花生粕、葵粕、米糠、酵母粉等其它蛋白原料。

    三、结合《关于规范饲料生产企业档案记录的通知》[穗饲办(2008)08号]的要求,饲料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饲料生产企业档案记录》,如原料采购、原料使用、产品生产、饲料药物添加剂接收与使用、产品质量检验、产品留样观察和产品销售等记录,建立完善的饲料质量安全溯源制度。

    四、各区、县级市饲料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将对三聚氰胺(蛋白精)等非法饲料添加物的监管作为2008年饲料质量监管工作的重点,迅速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饲料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奶牛养殖场(小区)自配料进行全面检查,严惩在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等非法饲料添加物的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添加违禁药物和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要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请各单位从9月份开始于每月25日前向我办上报当月执法检查情况。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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