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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意见(坛政办发[2007]62号)

   日期:2011-03-03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573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市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全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全面提高肉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确保广大城乡居民肉类商品的消费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任务和目标。以提高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水平为核心,严把生猪进厂(场)关、检疫检验关和出厂(场)关,建立完善的肉品质量监督体系,力争全市上市肉品达到国家无公害肉品标准要求,确保肉类产品合格率达到100%,使人民群众吃上安全合格的“放心肉”。

  二、强化定点屠宰厂(场)管理,确保定点厂(场)压减达标。要紧紧围绕肉品质量安全问题,督促生猪屠宰厂(场)进一步提高生猪屠宰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完善生猪屠宰制度建设;要按照省市的要求,对实行手工屠宰的屠宰厂(场),督促加大技改投入,限期达到机械化或半机械化屠宰的要求,对限期内不能达标的定点厂(场)不得颁发《畜禽定点屠宰经营资格证书》。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完成我市现有24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压减为总量不超过15家的目标。各镇(区)要认真做好本区域内现有定点屠宰厂(场)的清理工作,按照本区域内不超过2家定点屠宰厂(场)的标准,重新规划确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并将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于10月1日前报市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核查备案。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生猪屠宰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区)要结合区划调整后的新情况,尽快组建镇(区)级屠宰工作领导小组,指派专人负责,落实管理措施,保证屠宰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经贸、工商、农林(畜牧)、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凡因工作原因出现问题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市经贸局生猪办负责全市生猪屠宰监督管理的全面工作,要协调好各部门工作,坚决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强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日常监管工作,确保到位到边。市农林部门(畜牧)要严把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关,查处违反动物防疫的违法行为。市工商部门负责全市肉品市场监管,查处上市销售的不合格生猪产品,坚决把好市场准入关。市卫生部门负责监管全市从事生猪屠宰、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的卫生状况,查处违反食品卫生的违法行为。市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法的,应及时制止并给予查处。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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