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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穗府办〔2003〕37号)

   日期:2011-03-03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59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发生战争、重大自然灾害、疫情、群体性突发事件下粮食(含食油,下同)的有效供给,确保全市粮食市场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粮食应急工作原则:

    (一)分级负责原则。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原则,市政府负责建立全市粮食应急机制。番禺、花都区和增城、从化市参照本市的应急预案,建立本区、县级市粮食应急机制。东山、越秀、荔湾、海珠、白云、黄埔、天河、芳村区政府、计划局(粮食局)建立粮食应急采购、调运、供应网络。

    (二)部门分工和联动原则。本预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以下简称市计委)组织实施,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同行动。

    (三)快速反应及时报告原则。当本地区出现粮食应急情况,要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及时上报情况。根据不同级别的应急状态,建立相应的应急专报制度。警戒状态时,实行每周一报;紧张状态时,实行两天一报;紧急状态时,实行一天一报;特急状态时,实行半天一报。

    (四)服从原则。应急工作中,有关部门必须做到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政府应急征购、征用社会粮食资源,调度加工、运输能力时,有关企业必须无条件服从。

    (五)依法行政原则。粮食应急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以下4种情况:

    (一)警戒状态。粮食价格1至2天内涨幅在20%以上或市内国有粮食企业和主要粮食批发市场周转成品粮库存低于正常库存量的50%,市内个别地区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出现排队候购现象。

    (二)紧张状态。警戒状态持续4天以上、粮食价格3天以上涨幅在30%以上或市内国有粮食企业和主要粮食批发市场周转成品粮库存低于正常库存量的30%,全市超过一半以上地区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个别地点出现粮食脱销。

    (三)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一周以上、粮食价格在一周内涨幅在50%以上或市内国有粮食企业和主要粮食批发市场周转成品粮库存低于正常库存量的10%,后续货源不足,全市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心理恐慌,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四)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涨幅在100%以上,市储备粮库存仅够1个月正常供应量,全市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大部分地区陆续出现粮食脱销。

    第二章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成立广州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挥全市粮食应急保障供应工作。下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计委(粮食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指挥部由分管计划(粮食)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市计委(粮食局)主任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各区、县级市政府、市商业局、市经委、市交委、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营业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指挥部职责:

    (一)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供求状态,提请市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二)指挥各区、县级市粮食应急组织机构和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三)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粮情信息和政府的对策措施。

    (四)必要时,向省政府及当地驻军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

    (五)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应急行动建议,包括应急保障供应计划、调控措施和实施办法等建议。

    (二)按照市政府和指挥部指示,召集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同开展应急工作。

    (三)草拟有关文件、文稿,综合、报告和发送有关情况、信息。

    (四)总结预案实施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五)编制、审查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和补贴,协同市财政局核定开支总额。

    (六)完成市政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部门职责:

    (一)市计委(粮食局)负责会同各有关部门实施粮情监测、预测,及时收集掌握全市社会粮食库存情况及国内外有关粮食市场情况,分析、预测全市粮食供求状况、价格走势,并及时向市政府和指挥部提出警戒、紧张、紧急、特急4种状态的应急行动建议;负责组织落实应急供应粮食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和销售措施,确保市场供应。

    (二)市商业局负责建立落实社会粮食经营企业监测网络,掌握经营周转库存品种、数量;组织应急供应工作。

    (三)市经委负责协调供电部门保障粮食加工重点企业应急用电。市交委做好运力调度,保证应急粮食调运的需要。

    (四)市物价局负责加强价格监管,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及时协调提出粮食价格干预措施或价格紧急措施,依法查处各种违法价格行为。

    (五)市工商局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打击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六)市公安局负责维持社会秩序,对出现粮食抢购的地方,安排警力维持秩序,为粮食送货车辆提供交通保障;对敏感部位实施治安管制,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社会动乱。

    (七)市质监局、卫生局、工商局负责监测生产、流通领域的粮食质量,及时上报监测结果,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流入市场。

    (八)市民政局负责根据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粮食的发放工作。

    (九)市农业局根据粮食供需情况,提出全市紧急恢复指令性粮食生产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区、县级市实施。

    (十)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营业部负责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企业落实采购应急粮源所需资金的贷款。

    (十一)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实施预案所需的各项费用和补贴开支,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十二)市审计局负责审计应急预案所开支的各项费用和补贴。

    (十三)市政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

    第九条 各区、县级市政府均应成立粮食应急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相应部门责任,接受市指挥部统一指挥。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条 市计委建立粮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及时向指挥部和市政府报告警情,定期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发布警情信息。

    第十一条 市计委、市商业局和各区、县级市政府根据应急需要,做好粮食应急保障工作。

    (一)建立粮源生产基地和国内主要产粮区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确保粮源供给,并编制粮源基地和购销协作单位图表(包括名称、地址、年供给量).

    (二)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根据应急供应需求量,安排和落实符合卫生质量要求、有一定规模的国有和非国有粮食加工厂作为应急条件下的定点粮食加工企业,并编制图表(包括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加工能力).

    (三)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本区域居民分布情况,安排和落实应急条件下供应粮食的网点(包括国有粮店、超市和肉菜市场零售店),按地段划分网点的供应范围,并编制图表(包括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和供应能力).

    (四)建立粮食应急运输网络。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和供应网点的分布和需求量,安排和落实应急条件下运输粮食的运输企业(包括国有和非国有的运输企业),并编制运输企业(包括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和运输能力)和运输流向图表。

    (五)上述图表,作为应急指挥部调度的依据,要求每年2月底前编制完毕,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存档。当年内如有变动,要及时通知指挥部办公室调整。指挥部每年对各区、县级市的粮源基地、定点加工、运输、供应网络组织一次检查。

    第四章  应急工作程序和措施

    第十二条 根据粮食市场情况,市计委负责向指挥部总指挥及各成员单位作出粮食警戒、紧张、紧急、特急状态的报告,并根据所处警情级别提出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建议。

    第十三条 当出现警戒状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市场监控。市计委(粮食局)会同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掌握全市粮食实物库存数量及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分析原因,预测其动态走势,及时向指挥部总指挥报告。

    (二)加强市场管理。市工商局、物价局、卫生局、质监局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第十四条 当出现紧张状态时,除采取第十三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增加粮食投放量。各区、县级市政府启动应急加工、运输、供应网络,立即组织调配社会周转库存粮源(包括国有粮食企业、批发市场、加工厂、超市、肉菜市场零售店的粮源),并安排指定的加工、运输企业加工、调运粮食,通过指定的国有粮店、超市和肉菜市场零售店等销售网点销售。各军粮供应站确保当地驻军的粮油供应。

    (二)积极筹措粮源。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由市计委、商业局和各区、县级市政府组织属下国有粮食企业和较大规模粮食经营业户采购、加工粮食。

    (三)保证应急粮食的加工、运输需要。市经委协调供电部门保障粮食加工重点企业的电力供应。市交委安排运力并调度到位。市公安局为粮食运输企业发放特别运输通行证。

    (四)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计委(粮食局)、市财政局研究提出粮食价格干预措施,经批准后贯彻执行。

    (五)维持社会秩序。市公安局密切注意社会动态,维持社会秩序,保证粮食运输畅通,打击造谣惑众的违法行为。

    (六)加强舆论导向。市政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按照指挥部的指示,及时组织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上的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

    第十五 条当出现紧急状态时,除采取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动用市本级储备粮。市计委(粮食局)向指挥部总指挥提出适时逐级动用市储备粮建议,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并向省计委专题汇报。

    1.提出动用建议原则。当本地社会周转粮库存不足,个别地点出现脱销现象,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较大范围脱销时,提出动用建议。

    2.逐级动用的原则和程序。番禺、花都区和增城、从化市经当地政府批准,报市计委(粮食局)备案,首先动用本区、县级市储备粮应急。当本级储备粮不足以补充供应时,可向市政府申请调配市本级储备粮,由市计委(粮食局)落实计划和库点。东山、越秀、荔湾、海珠、白云、黄埔、天河、芳村区需动用市本级储备粮时,由市计委统筹安排。储备粮供应采取敞开定点供应办法,依法实行价格干预措施。

    (二)市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粮食生产能力,安排种子、化肥、农药、柴油、薄膜等农用物资供应,组织技术指导,尽快恢复指令性粮食生产。农民因恢复粮食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三)市政府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意见,向省政府申请协调产粮省商调应急粮食,并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增加粮食进口配额。

    (四)市民政局确定救济对象,做好救济粮食发放工作。

    第十六条 当出现特急状态时,除采取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申请调配省级储备粮。当市储备粮库存仅够全市居民1个月口粮消费量时,市计委(粮食局)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调配省级储备粮。

    (二)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通过指定的国有粮店、超市和肉菜市场零售店,凭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按管辖地段定点发放供应卡,定点、限量、记录供应,依法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价格紧急措施。

    (三)实施临时市场管制。市政府下令临时中止所有粮食交易,并由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冻结社会现有粮食资源,统一分配供应。同时严厉打击粮贩囤积居奇行为,由市工商局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七条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根据粮食警戒、紧张、紧急、特急4种状态,及时向总指挥报告警情和提出应急措施建议。

    (二)警戒状态下,指挥部办公室每周与各区、县级市有关部门保持联系;紧张、紧急、特急状态下,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规定的信息报送时间,与区、县级市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派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及时综合情况向指挥部报告。

    (三)接到各地的紧急报告和求援请求后,立即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四)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和向市政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提供正面宣传报道资料。

    (五)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汇报情况。

    第十八条 市有关部门接到指挥部通报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 区、县级市政府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警戒状态下,要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和分析,及时与指挥部办公室保持联系;紧张、紧急、特急状态下,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随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二)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食加工、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持粮食市场秩序。

    (三)按指挥部部署,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正常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四)迅速执行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第六章资金及财务处理第二十条动用市储备粮,一律按照"先动用,后结算"的原则,快速组织粮食出库,快速上市销售。

    第二十一条 动用储备粮或政府统一调配的应急供应粮食的数量和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设专帐核算。

    第二十二条 市计委(粮食局)负责对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和补贴开支及时组织审计和结算。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和有关区、县级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粮食)、物价、农业部门,审核同级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补贴开支和农民经济补偿,并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市审计局和有关区、县级市审计局对同级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和补贴开支进行审计。

    第七章  事后处理

    第二十五条 动用储备粮后,由市计委(粮食局)负责组织,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市本级和区、县级市储备粮。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生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有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人员,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二)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

    (三)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四)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玩忽职守的;

    (五)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预案由市计委(粮食局)负责具体解释。

    第三十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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