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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粮食应急供应预案(锦政办发〔2007〕11号)

   日期:2011-03-04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962    

为保证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的粮食有效供应和市场安全,确保全市社会安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机构

  (一)成立锦州市粮食应急供应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全市粮食应急供应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总指挥:主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
市粮食局局长

  成  员:市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民政局、质量监督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锦州市分行,锦州军分区后勤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二)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粮食应急供应工作,根据粮食市场供应状态,提请市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粮食应急供应行动。

  2.研究解决粮食应急供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粮食市场事态变化情况。

  4.根据粮食市场事态需要,向外省、市以及当地驻军部队请求支援。

  5.对各部门粮食应急供应工作进行督查。

  (三)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市政府或指挥部指示,协调解决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供应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及时传达市政府和指挥部的工作指示、有关会议精神,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3.制订实施预案中的各项资金开支计划。

  4.负责收集、整理、综合应急供应期间粮油市场运行监测情况,每日编发《粮食市场综合运行分析报告》,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

  5.提出对实施应急供应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6.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各部门职责

  1.市粮食局负责对粮食市场的日常监测预测,根据全市粮食市场进、销、存价格等情况,建立综合评价报告制度,收集掌握省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动态,及时向市政府和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并负责落实地方粮油储备,组织应急供应情况下的粮油采购、加工、调运、销售。

  2.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粮食局审核实施粮食应急供应所需有关资金及拨付。

  3.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加强对主要粮食储备库、粮油市场、粮油销售网点及粮食运输道路的安全保卫和控制,防范、打击破坏粮食市场秩序和哄抢粮食等违法犯罪行为。

  4.市交通局负责组织运输车辆,发放应急供应粮食运输通行证,确保粮食运输通畅,必要时严格控制粮食外流。

  5.市工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的监管,打击掺杂使假、囤积居奇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6.市民政局负责确定救济对象,会同有关部门对受灾群众实施基本口粮供应。

  7.市质量监督局负责监测粮油质量,组织对生产企业和市场粮食产品的专项监督抽查,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产品流入市场。

  8.市物价局负责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必要时向市政府提出实施粮食销售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意见,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9.农业发展银行锦州市分行负责按照调控粮管理办法及时提供采购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0.锦州军分区负责根据指挥部的指令,协调驻军部队给予援助。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的粮食应急供应工作,制定和实施应急措施,并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二、应急供应预警

  (一)市场监控

  以市粮食局为核心,建立覆盖全市20左右个网点的粮食监测网络,监测网点包括:各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粮食批发市场;主要粮食供应网点和超市;有代表性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大型民营加工龙头企业。 

  建立粮食信息收集发布制度。进入预警状态下,由市粮食局根据情况每周或每日发布粮食信息,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二)应急预警

  1.蓝色预警状态:粮油价格一周内上涨30%以上,已出现市民集中购买,有可能诱发市民抢购粮食现象。由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报告,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通过市场调节供求,平稳粮食价格。

  2.黄色预警状态。粮食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50%,周边城市乃至全国多个大中型城市发生集中购买粮食现象,粮食日供应量连续两天超过正常日供应量两倍以上,社会粮食库存急剧下降,由指挥部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并按本预案的应急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

  3.红色预警状态。全市已发生大范围大规模的集中购买粮食现象,并出现粮食市场脱销、断档情况。由市政府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全面启动本预案,控制市场流通,启用我市地方储备粮,保证粮食应急供应。

  三、应急措施

  根据粮食市场供应出现不同程度的预警状况,相应启动并采用不同的应急措施。

  (一)当出现蓝色预警状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应急供应办公室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随时向指挥部报告监测信息和动态情况。

  2.粮食局要立即通过市场引导主要粮食购销企业、粮食批发市场进行调节,做好应急供应销售网点的销售准备工作。

  3.根据指挥部的指令,控制粮食外流。

  (二)当出现黄色预警状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市粮食局立即启动应急加工供应系统。按照200吨—300吨日投放量和市政府规定的价格,动用地方储备粮并立即组织应急加工厂家进行粮食加工,其产品由指挥部统一调配。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首先确保当地驻军的粮食供应。

  2.预测地方储备粮粮源及供应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请示省及国家,动用省、国家在锦储备粮。

  3.做好粮食采购、调配工作。组织国有粮食企业、大型商业企业以及粮食批发市场的销售商从外地采购粮源,增加进货量,并认真做好粮食调配计划。必要时,通过省政府协调应急粮源或向有关省、市求援。

  (三)当出现红色预警状态时,除采取黄色预警状态时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指挥部决定,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粮食、财政等部门研究制订粮食购销价格,实施价格干预。

  2.实行定量供应。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必要时临时实行定量供应。集体伙食单位实行定员定量供应,军粮供应渠道不变并给予充分保证。

  3.实行紧急市场管制。确有必要时,由指挥部下令,临时停止辖区内所有外销的粮食批发交易,并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征购社会现有粮食资源,统一组织销售。

  四、应急准备

  (一)建立粮食供求及行情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网络系统。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省内外有关粮食信息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及时向市政府及县(市)区政府发出预警信号。

  (二)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在应急供应情况下各级政府能掌握必要的调控粮食的资金。

  (三)市粮食局要根据应急预警状态需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主要内容包括:

  1.组织有关企业(包括社会商业、粮食企业)建立与黑龙江、吉林、山东等主要粮食产区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确保在应急情况下的粮源供给。

  2.落实地方粮油储备计划。认真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粮食应急供应预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83号)及辽宁省粮食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发行《关于做好充实地方粮油储备的通知》的规定,销区应保证3个月粮食销量的储备的要求,落实我市地方储备粮油任务。

  预案实施过程中启用的地方储备粮,要在半年时间(或一个季度)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

  3.建立粮食应急供应加工系统。

  (1)大米加工点:锦州绿地米业有限公司、凌海市粮库、凌海右卫粮库、闫家粮库、北宁五峰米业加工集团公司。

  (2)面粉加工点:锦州天成粮食公司、锦州面粉总厂。

  (3)油脂加工点:锦州油脂工业总厂、锦州市兴达油脂有限公司。

  4.建立粮食应急供应销售系统。根据分散人流、方便居民的原则,建立由市内各农贸批发市场、西安街粮食批发市场、各大超市以及粮油供应公司、锦州天成粮食公司、锦州面粉总厂、铁北粮食储备库下属的各粮站为主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

  5.建立粮食应急供应运输系统。根据市场应急供应量需要和供应网点的分布,由锦州国家粮食储备库下属的“四维”提供大型粮食运输车20辆,市粮食局属企业粮食运输车10辆,负责市内五区的粮食应急供应运输。

  6.建立应急供应对接系统,所有加工、销售、运输企业必须与市政府签订应急供应协议书,依法确保应急供应任务的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本预案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实施,各有关部门必须步调一致,协调行动,服从应急工作的需要。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分别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报指挥部办公室。

  (三)应急供应终止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总结应急工作情况,对实施应急预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供应机制。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其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本预案规定要求实施应急措施的。

  2.违抗指挥部指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3.贪污、挪用、盗窃粮食应急供应经费或成品粮食和储备粮的。

  4.在应急供应期内擅离岗位、贻误时机并造成损失的。

  5.在应急供应期内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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