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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规范市区农副产品零售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常政发〔2010〕109号)

   日期:2011-03-04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385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副产品零售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构建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安全有序的经营环境,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充分保障经营管理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市区农副产品零售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副产品零售流通领域各企业,包括各类农副产品的零售企业以及从事菜市场经营管理的菜市场主办单位(以下简称农副产品零售经营管理者),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经营场所的食品安全状况。其经营场所应当设置检测室,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检测项目所需的符合要求的检测仪器设备,每天必须对上市农副产品残留农药、甲醛、吊白块、二氧化硫、双氧水、亚硝酸盐等进行抽样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做好台账记录。通过快速检测方法检测发现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上市销售,检测方应当及时向被抽查人出具书面检测结果,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保证抽样检测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杜绝不合格产品入场销售。

  二、农副产品零售经营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一)合同管理制度。农副产品零售经营管理者应当与经营者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特别是明确农副产品食品安全责任。农副产品零售经营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按法定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特别是食品安全责任。

  (二)检查验收制度。经营者在进货检查验收时,应当审查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索票索证制度,索要相关凭证,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疫证明或由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检验报告(销货凭证)。农副产品零售经营管理者在进行检查验收时,应当查验相关票证,查验经营者及食品安全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做到证票相符、货证相符,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三)召回追回制度。农副产品零售经营管理者巡查或检测发现其销售的农副产品存在残留农药超标等安全问题,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时,应当立即封存,并对同类产品进行全面检测,同时向所在地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停止销售、追回召回等处理、处罚。

  (四)台账登记制度。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农副产品零售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经营者基本情况、上市商品检测、不合格商品召回追回、消费者投诉等基本台账,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农副产品零售管理部门应当重点加强以下经营网点的长效监管:

  (一)小农副产品经营网点。按照《常州市市区菜市场建设规范》规定,菜市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与菜市场经营类同的从事蔬菜、肉类(连锁品牌冷鲜肉除外)、水产、豆制品、禽类等的小农副产品经营网点。已取得营业执照,与标准化菜市场经营类同的小农副产品经营网点应当进入菜市场经营,纳入食品安全长效管理体系。各区政府要做好组织领导工作,将小农副产品经营网点引入属地范围内菜市场经营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告知经营户,并在营业执照年检或验照时,做好小农副产品经营网点进入菜市场经营过程中的经营范围、地址变更或注销登记。农副产品经营管理者应当提供优质服务,为经营者提供便利。菜市场周边200米范围以外,需申请从事农副产品经营的组织或个人,必须依法到所在地的规划、商务、环保、农林、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经营酒类的网点。按照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酒类经营者应当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建立“随附单”管理制度,实行酒类经营流通信息的可追溯。特别是经营散装酒的网点,必须符合散装酒类管理的规定,进入菜市场经营的散装酒类,菜市场主办者必须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做到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格监管,杜绝无证无照酒类经营者进入场内销售。

  四、在农副产品零售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与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农副产品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好农副产品零售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农业部门负责依法对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做好检测业务的指导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部门对销售的农副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各相关部门和所在地政府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取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副产品零售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各职能部门应当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管理,形成合力,确保全市农副产品零售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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