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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09]21号)

   日期:2011-03-05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621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9]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把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调配力量,认真组织开展整顿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要强化行政执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整顿工作的支持力度,确保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二、坚决完成好整顿工作的各项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省整顿方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方案。要着重完成好省整顿方案确定的7大任务和其他重点难点的整顿工作。同时,要着力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长效机制,把食品安全整顿与规范、监管及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起来,建立覆盖生产、销售和消费各环节的综合监管体系和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要组织相关培训与教育,有效提高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大力宣传整顿工作开展情况、食品安全知识、正面典型和查处的典型案例,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为整顿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2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方案

  为全面提升我省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认真解决我省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地方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化行政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总体目标。通过两年左右时间的集中整顿,使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标准逐步全面执行,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整顿任务

  (一)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整治超过标准规定的范围、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要着力加强对优势地产食品的监管,特别是对米、面粉、食用油、乳制品、肉制品、饮料和儿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确保我省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二)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深入开展奶站清理整顿,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制度,对达不到要求的奶站一律责令停业整顿或取缔。加强抽检,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违禁物质的行为。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5种禁用高毒农药、普通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和违法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兽、渔)药的行为。查处在饲料、饵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禁用药物及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饵料生产企业。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假劣过期兽药产品行为。加大对蔬菜和水果中农药残留、猪肉产品中喹噁啉类、硝基咪唑类等促生长剂和“瘦肉精”等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磺胺类药物残留以及水产品和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的监督抽查力度。打击禽畜养殖、水产养殖(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三)食品生产和进出口环节。打击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打击食品非法进出口行为。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和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严厉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加强证后监管,强化对食品重点企业的监管和服务。

  (四)食品流通环节。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强化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责任。查处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加强各类大中型超市、批发市场快速检验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到位。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重点整顿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特别是农村市场和小食杂店,重点检查消费者举报多的食品。

  (五)餐饮消费环节。推广《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学校周边饭店、建筑工地食堂、大型集中聚餐、集体供餐配送单位、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和旅游景点、繁华地段饭店。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

  (六)畜禽屠宰与酒类市场。加大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力度,坚决取缔设施简陋、不具备定点屠宰条件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屠宰场点。打击私屠滥宰行为,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猪(牛、羊)肉和注水注胶猪肉等的行为,规范活禽屠宰,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整顿酒类市场秩序,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酒类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建立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加大对分散于城乡结合部、村镇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酒类经营业户的监管力度,坚决杜绝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向市场。

  (七)保健食品。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品和伪造、冒用保健品标签标识的行为。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普通食品宣传功能疗效、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

  (八)重点难点问题整治。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案件的举报投诉,持续加大对垃圾猪、泔水油、病害肉加工、非法摊区、早夜市以及各类生产加工经营食品“黑窝点”等难点问题的整治力度,制定切实可行方案,加强联合执法。重点整顿小企业、小作坊,解决行业内存在的普遍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要开展重大节日、旅游季节和大型商贸活动期间的专项检查,加大防控野生鲜蘑菇中毒工作力度,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准备工作。

  三、整顿措施

  (一)落实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企业要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提高检验检测能力,落实食品检验合格出厂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采取行政、认证等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良好农业规范(GAP)和危害分析控制点技术(HACCP)等先进食品安全制度,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加强检验检测。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的检验检测,加大检验检测频次,定期公布检验检测结果,规范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结果发布。完善检验检测手段,重点提高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技术仲裁的能力。加强对国家食品安全新标准的跟踪,强化宣传培训和督促检查。建立覆盖市、县、乡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严格资质审查,加强检验检测人员管理,提高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水平。合理配置检验检测资源,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验检测。

  (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建立健全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监管制度,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合格食品要予以下架、退市,责令企业召回。改进监督抽检手段,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追踪溯源、排查举报线索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执法衔接,联合开展监督抽查,相互通报情况,提高监管效率。

  (四)强化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评议考核,落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着力纠正执法监管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问题。加强执法队伍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应急保障措施,落实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查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对应严厉处罚的要执行到位,并要视情况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应移交公安机关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移交。

  (五)加强食品行业自律。加快建立以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及时公布食品企业守法信息,建立网上公示“黑名单”制度。食品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按照国家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诚信体系评价标准,选择若干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完善相关规范和标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各市政府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调配力量,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安排,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启动整顿工作,确保明年底前实现各项整顿目标。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指导。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督促和指导各市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三)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工作需要。要继续加大整顿工作资金投入,省、市两级财政都要设立并按实际需要增加食品安全专项资金,保证日常监管、检验检测、考核评价、应急事件处置、宣传培训和社会监督等各项工作有效运转,措施到位。

  (四)加强舆论宣传,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市、各部门要有组织、有步骤、大规模地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和培训工作。新闻单位要开辟专栏,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及时报道各地区、各部门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情况以及开展整顿的措施和成效,扩大食品安全知识宣传覆盖面,增强消费者信心,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知情举报等社会监督效能。

  (五)加强督查和评估工作。各市、各部门要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开展检查和评估。对整顿工作扎实、效果明显的地区,要给予鼓励;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地区、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省政府已将食品安全有关指标列入对各市政府的年度工作绩效考评体系,并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进行督查。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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