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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我市盐业市场秩序的通告(衡政通〔2006〕1号)【废止】

   日期:2011-03-07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996    


为严厉打击私盐交易,防止非食用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市场,保护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条例》以及《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现就整顿和规范我市盐业市场秩序通告如下:

  一、盐产品属国家专营专控的特殊商品。本市食盐和其他工业用盐的批发业务由湖南省轻工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衡阳分公司以及各县(市)支公司(以下简称盐业公司)统一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食盐和其他工业用盐的批发经营活动。两碱工业用盐由市盐务局管理或县(市)盐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盐务局)监督管理。

  二、国家对食盐实行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准运证制度。未经许可购销或无证承运盐产品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国家对食盐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凡从事食盐零售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向盐务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及食盐零售申请表,经盐务局核准,颁发食盐零售许可证。

  四、食盐零售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必须凭食盐零售许可证从盐业公司购进小包装食盐零售,不得从非专营渠道购销私盐、非食盐、假冒食盐等。无食盐零售许可证的,一律禁止从事食盐零售经营活动。

  五、肠衣加工、食品制作、蔬菜腌制等食品用盐和制革、印染、水处理除两碱以外的其他等工业用盐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必须从盐业公司购进盐产品,不得从其他渠道购进盐产品,所购盐产品必须做到专购专用,严禁所购盐产品流入和冲销食盐市场。

  六、严禁非法制作、买卖盐包装袋或防伪碘盐标志以及为非法制作、买卖盐包装袋或防伪碘盐标志提供方便。

  七、违反上述规定,非法从事生产、加工、购销、储运、使用盐产品的,由盐务局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工商、公安、卫生、质量技术监督、交通、物价、国土资源、盐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格执法,完善盐业市场监管机制,加大对盐业市场监管力度(举报电话:0734-8255777  0734-8332710)。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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