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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建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5号)

   日期:2011-03-07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366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强我省农产品质量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快农业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制定步伐,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尽快实现农业标准全覆盖,使农业生产有标准可依、有规程可循。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加大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力度,支持国有农场、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等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不断提高农业标准化实施水平。全面推行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必须建立生产记录制度,鼓励引导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实行生产记录。严格农业投入品监管,积极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业投入品,引导农业生产者合理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全程控制,有效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能力。

  二、加快优质安全农产品基地建设步伐。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基地为重点,不断加快优质安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建设和保护,积极发展循环农业、生态农业,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环境因素,抓紧开展农产品产地适宜性评价。加大对产地农产品的检测力度,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产品,坚决不允许从产地销售。

  三、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强化农产品品牌意识,把创建农产品品牌作为提升农产品质量、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来抓。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鼓励市场占有率高、质量安全水平过硬、竞争能力强的农产品申报中国和省名牌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加强农产品标识管理,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实现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向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有效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能力。

  四、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市场准入工作的组织管理,不断健全运行机制,将大中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实现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全覆盖,规范生产,引导消费。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要求,对持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三品"证书或当地检测机构出具检测合格报告、证明的外省(区、市)农产品实行免检,其他外省(区、市)农产品必须经市场抽检合格后方可进场销售。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按规定建立检测站点,开展质量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要责令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整合检测资源,完善检测手段,加强检测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省级检测机构要在现有基础上加强检测手段、技术能力建设,提高检测水平。区域性农产品质检中心要以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检测为重点,完善检测参数,开展系统检测。切实加强县级检测机构建设,提高检测能力和检测水平,重点开展快速检测和生物检测。加快农产品市场、生产基地、加工企业等基层检测点建设,提高快速检测能力。

  六、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进一步扩大监测范围,增加检测品种和参数,将一些潜在、隐性、累积的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列入监控计划。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查找原因,及时消除隐患。一旦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按照规定要求及时上报,根据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员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宣传指导、技术培训、协调配合等工作职责。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主体、法定职责、法律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执法监督工作,把法律规定的各项责任落到实处。

  七、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农产品质量建设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繁重。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农产品质量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协调推进。切实加大农产品质量建设投入力度,将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农产品质量建设工作需要。要理顺关系、整合资源,打破条块、行业和部门分割,尽快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农业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强化对农产品质量建设的监管。质监部门要加大农业标准的制、修订力度,加快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步伐,全面提高农业标准化水平。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强对进场销售农产品质量的抽查检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农产品质量建设工作。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和责任追溯等制度,让生产、销售不安全农产品者付出代价,让监管不力者受到惩处,让广大消费者放心安心。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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