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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的意见(盐政发[2009]55号)

   日期:2011-03-07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30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农产品加工集中区是农业“三大载体”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重要平台。加快推进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是市委、市政府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业大市向农业强市跨越的战略举措,对于充分发挥我市农产品资源优势,优化生产要素配置,提升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层次和农村工业化、城镇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快推进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的目标

  在加快市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尤其是加大招商力度、吸引更多企业入驻的同时,加快推进县(市、区)和重点镇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每个县(市、区)重点建设1个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规划规模3000亩左右;50个重点镇在工业集中区(园)中设立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增挂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牌子,规划规模300亩左右。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实行整体规划,根据项目分年度投资建设,并为中、长期发展留有空间。2009年县(市、区)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要完成300亩左右的首期道路、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力争有3-5个农产品加工项目进区,基础设施和进区项目总投资达1亿元以上。重点镇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全面启动。各地要根据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进程,制定年度投资额、进区项目数、产值、销售、利税等发展目标,引领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又好又快发展。

  二、切实搞好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规划

  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要选择具备资质条件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科学规划。一是要科学选址。应在农产品资源丰富、交通便利的地方安排县(市、区)农产品加工集中区;也可在经济开发区或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中划出适宜地段安排县(市、区)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还可在现有农产品加工企业相对集中、并有充足发展空间的地方安排县(市、区)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县(市、区)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原则上应单独设立。二是要合理确定功能区域。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应当是本区域内先进的农产品加工基地和优秀农业龙头企业的集聚地,经过努力应当成为全国、全省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基地和农产品加工研发中心,成为引领农业产业化经营快速发展的重要阵地。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可根据本地资源优势,设立畜产品加工、水产品加工、果蔬产品加工、粮油产品加工以及其他特色农产品加工等功能区域。三是要高起点配套建设。要切实遵循环保优先和集群、集聚、集约、配套的原则。基础设施建设要适应现代企业发展需要,电力、交通、通讯、污水处理及给排水系统等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规划建设。坚持生产、物流、生活和办公设施统筹规划,科学安排。四是要严格进区企业标准。进入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的企业,原则上应以食品加工企业、外向型加工企业、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高的企业为主。鼓励填补我市空白的农业龙头企业进区。进区企业投资强度应在每亩120万元以上。大力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建设。五是要认真履行论证批准程序。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规划的编制,应按规定程序,在经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由县(市、区)政府批准实施。

  三、制定和落实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的优惠政策

  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和招商入驻企业除享受有关经济开发区和工业招商引资政策外,应根据国家扶持“三农”的政策及农产品加工特点,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一是对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用地,按投资项目进行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并按最低保护价供地。二是对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及其进区项目的立项审批、证照发放,实行简化手续和便捷服务。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和进区企业建设期间的有关行政事业性规费收取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予以优惠。国家、省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下限标准收取,其他费用一律免收。三是对进区项目的税收返还优惠按鼓励农业招商引资、促进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执行,对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优惠扶持办法。达到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标准的,优先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四是多渠道增加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投入。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原则上以土地出让收益、相关的涉农项目及政府投资为主,农业资源开发、水利、交通等部门要采取更加灵活的办法,支持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与此同时,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探索多元化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资金。鼓励农民通过土地使用权入股等形式参与加工区建设。鼓励各乡镇将招商引进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优先进入县(市、区)加工集中区,并实行税收按原渠道返还不变和经济指标统计归口及考核奖励不变。

  四、强化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可成立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管理委员会或“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实体型投资公司,作为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负责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县(市、区)要成立政府领导任组长,农办(农业产业化办)、发改委、经贸委、规划局、国土局、建设局、工商局、交通局、农(林、牧、渔)业局、水利局、农业资源开发局等为成员的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领导小组,市及各县(市、区)委农办(农业产业化办),具体做好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的协调服务、政策落实、督查考核等工作,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参与、各方配合、各司其职的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工作机制。要切实加快规划建设进度,力争一季度完成选址和规划设计,二季度挂牌施工,并完成首期基础设施建设,二、三季度有项目进区开工,实行边规划、边建设、边招商,确保年内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有一个良好的开局和崭新的形象。市里将在二季度组织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规划展示和实施情况观摩,四季度组织专项督查和考核。市及县(市、区)均要安排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的工作补助和奖励。对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按照有科学的发展规划、有完善的基础设施、有一定的进区项目和投资额、有较好的规模形象、有高效的组织管理机构的“五有”要求,制定专门的考核办法,实行严格的考核奖励。同时,对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贡献突出的人员进行重奖。

  五、在加快推进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的同时,一并抓好综合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专业特色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

  除市区周边的县(区)外,有条件的县(市)年内新建或改建1个年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支持和鼓励射阳、大丰、盐都、建湖等县(市、区)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合作建设综合性农产品批发市场。积极启动重点镇新建或改建专业特色农产品批发市场。新建的综合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专业特色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选址,应科学合理布局,将其确定在农产品交易和物流活跃、群众和外地客商有交易习惯的地段,确保有场有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规划和优惠政策,比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的相关规定,针对农产品市场特点研究制定。

  六、各县(市、区)可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加快推进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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