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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商品流通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1-03-07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689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维护酒类市场秩序、保护酒类消费安全,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商务厅湘商运调【2010】28号指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现就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市场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并建立好购销台帐,必须保留3年,违者由酒类商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相关规定予视为假酒没收,并进行行政处罚。

  二、凡在我市辖区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酒类商品零售的单位或个人,须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到市商务局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地址:商务局办公楼3楼,电话:56760315),方可从事酒类商品零售业务。

  对预期未办理备案登记,从事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的,由酒类商品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违者由市酒类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酒类商品: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违者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者骗取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违者由酒类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市酒类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查阅帐册或抽取样品,酒类经营者应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违者由酒类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七、全市取得酒类批发资质的经营户,应及时领取酒类商品流通随附单,严格遵守酒类流通溯源制度。

  对不按《条例》、《办法》的要求执行的违法经销商,我们将根据《条例》《办法》的相关条款依法进行处理。所以请自觉接受酒类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酒类商品流通秩序,积极配合好酒类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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