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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违法行为的通知(韶府办[2003]152号)

   日期:2011-03-07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37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为贯彻国家《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品违法行为的通知》精神,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对市区定点屠宰厂的待宰生猪进行尿液监控抽检。多次检出本地和外省调入生猪含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呈强阳性反应。2003年9月14日,又在市区两个屠宰场查出含有"瘦肉精"的生猪118头。为确保我市广大人民群众吃肉安全,杜绝"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的发生,现就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违法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执法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畜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必须高度重视畜禽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克服麻痹大意思想,认真吸取河源、顺德群体中毒事件的沉痛教训,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己任。把畜禽产品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做到领导组织到位,措施落实到位。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加大追查"瘦肉精"使用源头的查处力度。

    二、严禁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单位、养殖场(户)、屠宰厂(场)、生猪贸易行、生猪经销商、肉品零售商经营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和私宰生猪肉品。学校、宾馆、酒楼、机关、监狱、部队、企业等伙食单位要自觉提高食品卫生安全法律意识,不要到非法屠场采购和使用没有安全保障未经检验检疫的肉品,防止群体性中毒事件的发生。对使用没有安全保障未经检验检疫肉品的单位,发生中毒事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加强对辖区内的生猪养殖场(点)及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对本地或外地调入的可疑生猪或生猪肉品,要立即取样送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进行检测,对检出"瘦肉精"阳性反应的,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封存和隔离饲养。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检测及隔离饲养期间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四、严格查处"四无"(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无质量合格证、无产品标准)饲料产品;严格执行免疫标识制度;对明知生猪经销商调入、收购的生猪使用了"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仍为其提供屠宰服务或为其销售生猪肉品的屠宰企业,取消其屠宰经营资格。

    五、对擅自处理已封存隔离畜禽(包括病畜禽)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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