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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制止耕地抛荒的意见(永政发〔2008〕10号)

   日期:2011-03-09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679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和全国、全省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精神,实现全市粮食播种面积815万亩,粮食总产60亿斤以上目标,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粮食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要把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层层落实粮食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为粮食生产第一责任人,县区长要对市长负责,乡镇长要对县区长负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市里成立由市长龚武生任组长,市委常委、副市长刘事青、市委副巡视员刘国器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农办、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市粮食局、市水利局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粮食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雷土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区、管理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二、认真落实支农惠农政策。各地要加大中央和省扶持粮食生产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兑现到位,严禁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降低补贴标准、改变补贴用途,确保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等各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同时,要坚决制止滥发补贴的行为,凡是对耕地抛荒农户发放了各项补贴的要严肃查处,发放的补贴资金要予以追回。中央安排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各县区要拿出百分之三十用于支持粮食良种和生产技术推广、粮食产业化经营、发展种粮大户和耕地质量建设。

 

  三、依法制止耕地抛荒。各地各部门要因地制宜,强化措施,依法依规,从速治理耕地抛荒。对因各类开发占用农村土地两年以上未开发的土地,依法收归村集体所有,重新发包给农民耕种;对因农民外出务工、无人耕种的土地,各地要做好外出务工人员的思想工作,由村委会组织人员代耕代种,代耕年限可在三、五年以上;对长期外出、又不愿意转包、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农户,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由原发包单位中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四、鼓励发展种粮大户。积极引导土地使用权合法有序流转,大力扶持发展种粮大户,提高规模经营水平。要将闲置的土地调剂给种田能手,促进耕地向规模经营户集中,鼓励农田向种粮能手集中。支持种粮大户开展粮食加工、销售,鼓励粮食加工企业与种粮大户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对贡献大的种粮大户、种粮能手,各级各部门要在政策、资金、物质、技术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适当的奖励,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每个县区今年至少要新发展1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10户以上。

 

  五、积极推进科技兴粮工作。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种粮水平和效益。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快粮食生产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步伐,大力推广粮食轻简栽培技术和优质无公害栽培技术。积极实施超级杂交稻“种三产四”丰产工程,今年全市优质稻种植面积要达到360万亩,其中高档优质稻达到110万亩,超级稻示范面积达到50万亩。按照农业部、省农业厅组织开展的粮食高产创建活动的总要求和《永州市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年工作方案》的具体安排,认真抓好粮食高产创建活动,抓好万亩示范片建设。加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技术人员进村入户,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和送科技、送信息、送服务下乡活动。

 

  六、建立健全粮食生产激励机制。市政府设立发展粮食生产专项奖励资金,鼓励发展粮食生产。今年,市财政安排资金100—200万元,对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先进县区、粮食生产大乡(镇)和种粮大户给予奖励。

 

  七、努力做好粮食生产服务工作。继续延长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全免通行费的政策。加强农资调运和价格监管,确保农资市场价格稳定,防止假冒伪劣农资流入市场。加强农村农村金融服务,增加粮食主产区贷款额度。积极开展农业保险工作。

 

  八、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各县区要建立县区级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组的工作责任制。市、县区要把粮食生产目标管理纳入农业农村工作“四个确保”综合考核评比内容。对耕地抛荒面积超过千分之五、水稻面积和单产比2007年减少百分之一以上和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开展不力、其单产比2007年没有明显提高、粮食生产任务没有完成的县区实行处罚,处罚金额为10万元。对连片抛荒5亩以上的乡镇的主要领导、连片抛荒20亩以上的县区的分管领导、连片抛荒50亩以上的县区的主要领导要实行责任追究,当年考评为不称职。

 

  九、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市里将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农业、财政等部门对各地落实中央支农惠农政策和发展粮食生产、制止耕地抛荒情况分别在6月和8月进行两次大的督促检查,对因领导不重视、发展粮食生产措施不力、大面积耕地抛荒的要予以通报。

 

  附件:《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粮食生产目标考核及奖励办法》

 

  二00八年六月三日

 

  附件: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粮食生产目标考核及奖励办法

 

  根据今年中央1号文件和全国、全省农业和粮食生产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粮食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努力实现全年粮食生产发展目标,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08年全市粮食生产情况进行考核。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奖励标准与条件

 

  粮食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设立三个奖项。

 

  (一)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先进奖

 

  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先进奖,每个县区的奖金额度为10万元。获奖条件是:

 

  1、以2007年统计年报为准,粮食播种面积比上年增加。

 

  2、双季稻面积达到90%以上。

 

  3、水稻单产比上年增幅1%以上。

 

  4、耕地基本没有抛荒。

 

  5、水稻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的单产比2007年该县水稻单产提高75公斤以上。

 

  (二)粮食生产大乡镇先进奖

 

  粮食生产大乡镇先进奖,每个乡镇奖金额度为3万元。获奖条件是:

 

  1、以2007年统计年报为准,粮食播种面积比上年增加。

 

  2、水稻单产比上年增幅1%以上。

 

  3、双季稻面积占水稻面积95%以上。

 

  4、优质稻面积达到60%以上。

 

  5、耕地没有抛荒。

 

  (三)种粮大户先进奖

 

  种粮大户先进奖,每户的奖金额度为10000元。获奖条件是:

 

  1、粮食播种面积在100亩以上,单产在430公斤以上。

 

  2、双季稻面积占粮食总面积70%以上。

 

  粮食生产面积、产量的考核以统计局的数据为准。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先进奖和粮食生产大乡镇先进奖,主要奖励组织、指导粮食生产发展取得明显成效的党政领导责任人和粮食生产技术推广人员。

 

  二、考核评定

 

  粮食生产责任考核工作由市农业局、市农办具体组织,县区农业局、农办组织成考核组,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农办、市农业局派人参加。考核采取交叉考核的办法,根据奖励条件,由考核组提出评奖意见,市农办、市农业局综合审核,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考核时间

 

  粮食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在6月、8月分两次进行。

 

  四、附则

 

  本考核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和承办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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