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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酒类生产和流通市场管理的通告(蓝政函〔2006〕12号)

   日期:2011-03-09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443    


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酒类批发经营管理规范》、《酒类零售经营管理规范》及《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规范我县酒类生产和流通市场秩序,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行为,保护酒类合法生产者、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现将加强酒类生产和流通市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县商务局是全县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酒类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酒类生产和流通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2、酒类生产、批发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必须按《酒类批发经营管理规范》规定,依法向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酒类批发业务。

  3、酒类零售经营者(包括宾馆、酒店、餐馆、酒吧、KTV、舞厅等娱乐场所)必须按《酒类零售经营管理规范》规定,并向县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办理《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后,方可从事酒类零售业务。

  4、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当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随附单》由批发企业向酒类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消费者购买酒类时,有权查阅《随附单》,无《随附单》的酒类商品可视为疑似假冒伪劣产品,应谨慎购买。

  5、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并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明示(警示牌向县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申领)。

  6、各酒类经营者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的各项规定,服从管理,依法经营。凡违反上述规定,破坏酒类生产和流通市场秩序,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鼓励各酒类生产、经营者举报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偷税漏税等扰乱酒类生产和流通市场秩序行为(举报电话是:2213281)。

  8、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依法行政,在酒类产销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9、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县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相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蓝山县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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