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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沈教发〔2006〕119号)

   日期:2011-03-10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950    


各区、县(市)教育局,各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工作,增强责任意识,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卫生不安全事件的发生,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根据教育部、卫生部第14号令《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辽教发[2005]58号)和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托幼园所卫生防疫及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沈教发〔2006〕103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职责。对民办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要实行属地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双重管理原则;教育部门在会同卫生部门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食品卫生工作日常监管的基础上,要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报告制度,对属地内民办学校发生食品卫生不安全事件时,要在两小时内报告同级卫生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二、各区县(市)教育局要切实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民办学校的食品卫生安全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与辖区内各民办学校签订食品卫生安全责任状,确保各项安全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三、民办学校要增强责任意识,主要领导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并要由主管领导和专人专职负责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对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投入,加强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确保食堂量化分级管理达到B级以上,对自备水源的消毒、防护设施达到卫生要求。

  四、民办学校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管理责任制,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开展经常性的自查自纠,加强对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

  五、民办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办,食堂管理及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严禁在学校内开办各种食杂店。

  六、加强民办学校学生食品卫生安全相关知识的培训教育,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到校外无证食品摊贩和餐点购买食品和聚餐,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

  七、加强食品卫生不安全事件的报告工作。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定》规定的程序、时限,严格报告制度,不得出现迟报、漏报和瞒报现象。一旦出现食品卫生不安全事件,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调查处理,并立即采取医疗救治措施,确保发病学生的生命安全。

  八、依据有关规定,实行民办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对民办学校食堂食品量化分级管理未达到B级、自备水源无消毒防护措施,经卫生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二次以上,仍整改不到位的,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餐,瞒报、迟报食物中毒和饮水污染事故的,对学校予以警告,追究学校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2.发生食物中毒,中毒人数少于29人,对学校予以严重警告,追究学校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3.发生食物中毒,中毒人数在30-99人,追究学校直接管理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食宿条件不达标的民办学校,减少招生计划;对于监督和行政管理不到位的,追究辖地教育行政部门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发生食物中毒,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追究学校直接管理责任人、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停止下达招生计划,限期整改。对于监督和行政管理不到位的,追究管辖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所管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将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5.民办学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各区县(市)教育局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一旦发现民办学校出现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及时向市教育局报告。

  联系电话:22717964(白天)22820992(夜间、节假日)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沈阳市教育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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