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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实施方案(钦政办〔2010〕205号)

   日期:2011-03-12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914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部《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23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桂食药监食〔2010〕42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建立健全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的有效机制,积极创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示范街、示范单位,强化企业自身管理,促进餐饮业升级和健康发展,增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意识和自律意识,推动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上新台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与企业争创相结合、分类指导与分级联创相结合、逐步推进与滚动发展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全面统筹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资金扶助相结合的原则,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示范街和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三、创建目标

 

  从2010年起至“十二五”期间,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含县级区,下同)、示范街、示范单位(店、食堂,下同)活动。其中,2010年在浦北县启动创建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在市城区和浦北、灵山县城所在地至少创建1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和1所示范学校(幼儿园)食堂,在钦州港经济开发区至少创建1所建筑工地示范食堂或单位示范食堂。以后逐步推广经验,扩大示范县、示范街和示范单位的范围,争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列入自治区级、国家级示范县。

 

  四、工作步骤

 

  (一)方案制定阶段(2010年9月至11月)

 

  市、县区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对创建活动进行具体部署。各县区要将实施方案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局。

 

  (二)初步创建阶段(2010年11月至12月)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按2010年创建目标要求,开展创建工作。

 

  (三)初步考评阶段(2010年12月底)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创建活动检查,对达到标准的示范街、示范单位进行评估确认。示范县评估时间为2011年5月。

 

  (四)全面创建阶段(“十二五”期间)

 

  在总结2010年创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创建工作,争创自治区级、国家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示范街、示范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钦州市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局、财政局、卫生局、工商局、市政管理局、教育局、旅游局、住房城乡建设委、贸促会,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示范工程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尤其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商务部门要发挥牵头组织协调作用,从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确保公众饮食安全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科学规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示范工程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二)沟通协调,齐抓共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需要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参与。各级政府要抓好组织协调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在示范工程创建工作经费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以确保示范工程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商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尤其要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旅游部门、市政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做好学校示范食堂、建筑工地示范食堂、旅游景点餐饮示范单位的建设工作。要加强与各相关企业、单位、社区、学校等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方的配合和参与,广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三)典型带动,整体提高。要通过示范工程建设活动,将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强、食品安全水平高的单位、街、县向社会进行展示和宣传,使示范工程创建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开展起来,切实发挥餐饮安全示范的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让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区要充分争取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的支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的目的意义,及时宣传报道创建工作动态、进展和成效,及时总结和推广创建经验,营造创建工作的浓厚舆论氛围。

 

  附件:1.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标准

 

  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标准

 

  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标准

 

  附件1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基本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部《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235号)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省级示范县创建工作,并且要从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遴选、提升创建国家级示范县。根据国家、自治区对示范县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达到下列创建目标:

 

  一、完善监管体系。县、镇、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覆盖面达到100%,食品安全应急网络覆盖面达100%,镇配备餐饮食品安全工作专(兼)职协管人员,并明确工作职责,辖区内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队伍。县人民政府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目标达到100%。建立创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领导与工作机构,独立设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监督队伍配备有力,应急管理体系组织健全,财政支持保障充足,监管工作扎实有效。

 

  二、落实餐饮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餐饮经营企业和餐饮经营者的第一责任人意识,餐饮服务单位按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采购查验、索证索票、建立台帐和全程追溯制度,餐饮企业和学校食堂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达100%;大中型餐馆以及连锁店、学校(幼儿园)食堂、工地食堂与主管单位或者监管部门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责任书)要达80%以上;辖区内城区、县城所在地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达到85%,其中B级以上至少达到40%;镇所在地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达到50%以上。

 

  三、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及餐具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四、开展农村厨师登记、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推行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报告指导制度的行政村要达到90%以上。

 

  五、辖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六、公众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70%以上。

 

  七、设立投诉举报网络,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主要道路两旁设立固定宣传牌,利用当地媒体和宣传载体,建立宣传栏目,食品安全教育列入中小学校公共安全和健康教育内容。

 

  附件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标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应选择餐饮服务单位相对集中、基础好或影响大的街区开展创建工作,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对街区餐饮服务单位全部建立监管档案。

 

  二、街区内不存在无证经营的现象。

 

  三、街区内所有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均应诚信守法经营;公众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80%以上。

 

  四、配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

 

  五、街区内餐饮服务经营单位量化分级管理95%以上,其中B级以上至少达到40%。

 

  六、街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比例达到40%以上。

 

  七、餐饮服务单位分类制定上墙制度样式版式并悬挂墙上。

 

  八、餐饮服务单位100%实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制度原料进货台帐制度。

 

  九、80%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实行“脸谱”公示食品安全状况。

 

  十、街区内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附件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标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应当诚信守法经营,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各项措施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能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较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能够全面承担食品安全责任,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制度。

 

  二、量化分级管理被列为B级以上,加工场所布局合理,各种设备设施正常运转,厨房内外整洁卫生,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完备有效,加工用设施、设备、工具干净整洁,加工过程符合卫生安全要求,餐饮具消毒保洁符合要求,库房食品无超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食品。

 

  三、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四、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和培训档案,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达到100%。

 

  五、积极采用“五常法”或“六T法”等先进管理方法。

 

  六、使用统一样式版式的上墙制度。

 

  七、设置监督检查“脸谱”公示栏。

 

  八、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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