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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餐饮具消毒管理的通告(蒸政通[2005]1号)

   日期:2011-03-16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292    

  为加强食品卫生管理,确保餐饮卫生安全,保障人身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现就加强餐饮具消毒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营业性的餐饮店、档和非营业性的食堂,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二、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具备自行消毒条件的宾馆、酒楼等单位,应按照操作规程严格消毒,提供符合消毒要求、达到消毒标准的卫生餐饮具。不具备自行消毒条件的店、档和单位,应当与消毒服务机构签订消毒合同,有偿使用消毒服务机构提供的消毒餐饮具。

  三、消毒服务机构要严格内部管理,其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自觉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消毒服务机构和各类餐饮业的监督检查,对使用的餐饮具未经消毒或虽经消毒但达不到卫生要求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衡阳县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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