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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

   日期:2011-03-17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6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时的粮食(含食油,下同)有效供给,确保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自治区政府粮食供应应急预案,结合包头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粮食应急供应的原则:

  一、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要求,实行粮食工作市长负责制。当出现粮食供应紧张时,市政府将采取应急措施,稳定市场和稳定社会;同时立即上报自治区政府。各旗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粮食市场供应和社会稳定。

  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履行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维护市场和社会稳定的工作。

  三、本预案在应急时启动。启动预案后,应坚持局部服从整体、一般服从应急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以下三种情况:

  一、紧张状态。全市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消费者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粮食主要消费品种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30%以上。

  二、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或粮食价格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紧张,消费者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三、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消费者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粮食主要消费品种出现脱销。

  第二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成立包头市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粮食应急供应工作。指挥部下设包头市粮食供应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地点设在市粮食局。

  第五条  包头市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农牧局、粮食局、民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指挥部职责:

  一、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供应紧急状态,提请市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二、指挥各旗县区和各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三、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四、根据需要,向国务院、自治区政府以及驻包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

  第七条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的意见和建议。

  二、按照指挥部和市政府的指示,召集和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三、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

  四、向市政府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五、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

  六、完成市政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八条  部门职责:

  一、发改委、粮食部门负责对市场粮情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全市、全区以及全国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并及时向市政府和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供应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

  二、民政部门负责及时收集和掌握社会弱势群体情况,确定救济对象,组织救济款物的发放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四、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实施粮食应急供应所需有关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五、交通部门负责做好运输调度工作,优先保证粮食调运需要。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粮食部门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依法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七、卫生、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粮食部门负责监测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趁机流入市场。

  八、农业部门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和品种。

  九、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采购应急供应粮食所需贷款资金。

  十、新闻单位负责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九条  各旗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应急供应工作,制定和实施应急措施,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完成紧急供应任务。

  第三章 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条 建立全市粮食供求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网络系统。定期监测市区十八个粮油零售门市、内蒙古包头粮油批发市场、赵家营粮油批发市场以及宏基、昌禾两个骨干面粉加工企业的面粉、大米、食油销售量、价格和库存情况;定期采集和分析全国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必要时掌握大米等紧俏品种的产地价格和货源情况。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和预测,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向市政府报送预警报告。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政府的规定,全面落实包头市地方粮油储备,确保粮食安全和市场供应。并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储备粮油和资金。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主要包括:

  一、建立和巩固与粮食主产区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业务关系,确保在正常和紧急情况下的粮食调运。

  二、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指定宏基、昌禾两个骨干面粉加工公司为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在应急情况下,动用储备小麦加工面粉,指定专用品种,限价批发销售,给予加工企业以适当的费用和利润。有关部门要跟踪监督检查。

  三、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指定市区三十个粮油零售门点为应急销售点,并向社会公布,实行限价销售。

  第四章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根据粮食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紧急情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当出现紧张状态时,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启动应急信息系统,密切注视市场粮价、销量及库存情况;重视城镇居民中弱势群体和享受低保家庭的生活情况,必要时给予适当补贴,确保基本生活需求。

  二、立即组织采购,做好粮食调运。组织本市有资质的粮食企业或通过粮食批发市场筹措粮源,认真制定落实本地区和跨地区粮食调运计划,安排好运输线路和运输工具。

  三、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和粮食市场秩序。

  四、加强粮食市场动态监测,分析原因,预测市场趋势。

  五、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引导正常粮食消费,消除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第十五条  当出现紧急状态时,除采取第十四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动用的原则是:先动用市级储备;如市级储备不足,申请动用自治区级储备;自治区储备不足时,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动用的程序是: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场动态,责成市计划、财政、粮食等有关部门提出动用储备粮计划,报市政府或上报自治区政府、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二、尽快恢复粮食生产。各农业旗县区政府和财政、农业、水利以及农资供应等部门要尽快组织和恢复全市粮食生产能力,确定生产规模,组织农用物资供应和技术指导。

  三、市政府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意见,向粮食主产区商调应急粮食。并向自治区政府或通过自治区政府向国务院申请动用自治区、中央储备粮。

  第十六条  当出现特急状态时,除采取第十五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确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范围。

  二、实行居民定点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由市粮食局确定居民定点定量供应的范围、品种和标准,报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供应价格执行最高限价。

  三、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市政府下令临时停止所有粮食交易,并由有关部门强行征购或征用社会现有粮油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第五章应急响应

  第十七条  市粮食局根据全市粮油市场日常监测,定期通报情况,发现市场波动异常,及时上报市政府。当出现市场供应紧张时,报经市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同时市应急指挥部及指挥部办公室成立并投入运行,实施本预案第十四条相关措施。

  第十八条  在市场粮油供应紧张时期,全市粮油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实行日报制度,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开展粮油市场实地检查,准确掌握粮油供应、价格、库存等动态情况。当出现紧急或特急情况时,随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按本预案第三条所述,决定是否进入紧急或特急状态,并启动相应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  市粮油供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本预案启动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部门职责、本预案第八条规定和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落实应急措施。市应急指挥部要加强粮油市场检查和应急措施落实工作的检查。

  第六章事后处理

  第二十条  在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和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分析与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供应应急机制。

  第二十一条  在半年时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开支,及时组织审计。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对农民因恢复粮食生产所造成的损失,由各级财政按事权责任负担补偿。

  第二十四条  对下列有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费用开支,成绩显著的。

  四、有其它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议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粮食应急预案的。

  二、违抗市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三、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四、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五、囤积居奇、哄抬粮油价格、制造谣言煽动群众哄抢粮油以及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对粮油应急供应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的粮食应急供应预案。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由市粮食局负责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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