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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杭政办发电〔2008〕52号)

   日期:2011-03-17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188    

  为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9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08〕6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8〕3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使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安排

  根据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等各项措施的有效结合,并认真抓好落实。通过4个月的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10日-2009年1月10日)。

  1.主要任务。

  (1)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

  2.具体措施。

  (1)迅速行动,全面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召开各区、县(市)政府分管领导、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我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整治行动。

  (2)自查自纠,落实企业第一责任人责任。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要求,对照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清单,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3)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参与专项整治行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网络等各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发布卫监督发〔2008〕60号文件以及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单;要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并根据举报线索及时跟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举报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5〕116号)规定给予奖励。

  (4)明查暗访,切实摸清相关情况。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采取各种方式,查明在食品生产经营各个环节中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馈。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和分析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超范围、超剂量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通报有关部门。

  (5)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针对性抽检。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要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食品类别和品种。

  (6)总结整治经验,研究监督措施。各部门要对发生的问题进行汇总,并分析原因;对已有监管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并进一步完善或制定新的管理措施。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1日-3月10日)。

  1.主要任务。

  (1)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得到纠正。

  (2)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

  2.具体措施。

  (1)开展突击检查。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对发现问题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的突击检查,依法严厉查处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2)加强源头管理。各部门要积极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非法食品添加物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清理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依法严厉查处以非食品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

  1.主要任务。

  (1)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机制。

  (2)建立和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2.具体措施。

  (1)建立快速溯源机制。各部门建立针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2)严格市场准入管理。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大监督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

  (3)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认真执行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备案制度。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加强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加强对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

  (4)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其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三、工作重点

  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围绕整治目标,突出重点,切实抓好本次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

  (一)强化种养殖环节整治。继续做好奶站整顿工作,规范奶站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加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力度,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和滥用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着力解决在畜禽饲养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和“苏丹红”等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产品中使用孔雀石绿和硝基呋喃类等违禁药物等突出问题;对种植业领域,要严厉打击违规经营、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禁用高毒农药的行为;要继续开展对农资产品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

  (二)强化生产加工环节整治。依法督促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公告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对照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清单,对当地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及重点食品实施重点监控、重点整治;安排抽查计划,把整治清单中所列的安全项目和食品作为抽查的主要对象,扩大抽查的覆盖面。

  (三)强化流通环节整治。重点加强对食品添加剂销售者的监督检查,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严厉打击非法销售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强冻、鲜类食品销售的监管,严厉查处在食品销售过程中违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四)强化餐饮消费环节整治。重点加强对餐饮业及学校、企业食堂等集体餐饮单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和非食品添加剂、不合理使用添加剂、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行为。

  (五)加强行业自律。督促企业从生产经营者诚信管理体制、信息征集制度、评价制度、监督制度以及奖惩制度几个方面入手,构建生产经营者诚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组织行业制定自律性的行规行约,适时召开市食品添加剂规范使用和产业发展指导意见新闻发布会,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职责,指导协调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负责专项整治小组的日常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依托省食品安全专家咨询组和市食品安全应急专家库有关专家,为整治工作提供相关信息和技术咨询。

  各区、县(市)(含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应成立或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和牵头部门,按照本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要予以责任追究。

  市级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本系统的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及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在专项整治中,各监督执法部门要集中力量,严格执法,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要心系百姓,顾全大局,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不留问题死角,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三)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和完善涉嫌食品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机制的意见》(浙检会侦监〔2005〕2号)精神,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对移送的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等案件,有关部门要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四)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各区、县(市)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食品安全的决策部署,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根据全省的统一安排,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企业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五)加强信息沟通,开展督查和评估工作。

  1.各区、县(市)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在每月的13日和28日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整治信息、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定期报送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在2009年1月13日和3月13日之前分别报送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的阶段性小结;在2009年4月1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总结材料。

  各地各部门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85463566,传真:85463561、85463554)。

  2.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具体工作计划,安排督查和评估活动。春节前,结合对各地的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和年度目标考核,市级有关部门将对各地开展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2009年4月上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将组织联合考核组对各区、县(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评估。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各地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相关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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