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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6年杭州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6〕102号)

   日期:2011-03-18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549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05年,我市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精神,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84号)要求,在全市范围开展了食品生产加工业普查和整治工作,基本摸清了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业的底数,初步建立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安全监管制度,从总体上保证了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仍处在“多、小、散、差”的阶段,食品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的产品质量尚不能完全令人放心,食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仍然存在。为切实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保证人民群众能吃上安全、放心的食品,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2006年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

 

  一、突出监管工作重点。2006年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是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和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企业。重点解决企业生产工艺落后、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无标生产和标准水平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区域是城乡结合部和形成区域性食品加工的地区。

 

  二、落实监管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真正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的领导。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各区、县(市)政府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与重点企业要层层签订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同时,把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惩。

 

  市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04〕23号文件明确的“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和“一个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

 

  三、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当前我市区域性食品质量问题主要集中在蜜饯果脯、酱腌菜、肉制品、黄白酒、茶叶、炒货、豆制品、桶装饮用水、笋制品等10余种食品。各级政府要针对本地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提出整治目标和任务,确定整治措施和对策,切实注重整治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要把区域性食品生产加工质量专项整治工作列入当地政府年度考核目标。通过专项整治,督促企业规范内部管理,加快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引导企业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四、实施科技帮扶措施。针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生产设备、生产技术、生产工艺落后的现状,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制定和实施食品产业政策,出台扶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意见,引导和帮助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加快技术改造。科技部门要积极向企业推广新技术和新工艺,帮助企业科技攻关,努力解决食品生产加工中由于技术工艺落后引起的安全问题,为食品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保障。

 

  五、完善日常巡查制度。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建立有效的巡查工作制度,制订科学合理的巡查计划,实行定人、定区域、定企业的分片式定责制,明确巡查职责,落实巡查责任。由专人负责对企业法人及产品变化情况、生产卫生条件、食品添加剂等原材料的使用、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出厂检验、企业承诺等实施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质监部门要做好对乡镇(街道)巡查工作的指导,建立并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质监部门协调一致、共同巡查的工作联动机制。

 

  六、加快食品企业市场准入工作。针对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企业较多、食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QS证)取证率偏低的现状,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督促已列入QS证管理目录的28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通过改善生产设施、加强质量管理、提高检验能力,尽快达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生产条件,力争实现28类食品生产企业中有70%以上取证的目标。

 

  七、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继续深入开展打击生产假冒伪劣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及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基本杜绝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和无证生产食品的违法现象发生。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对违法企业的查处工作。质监部门要加大对食品监督抽查的频次和覆盖面,特别是加大对高危食品的抽查力度,对食品质量不合格企业要加大整治力度。各区、县(市)政府要保证产品抽检的经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的作用,牵头制定并监督实施信息通报、监管联动制度,组织协调并解决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管中暴露的各类问题,减少监管死角,提高监管效率。对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的,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吊销及注销等情况要及时沟通、定期通报。对突发事件要随时通报。对不具备产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企业,需实施关停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关停措施,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八、严格新增食品企业的开业条件。为防止生产条件差、产品质量低劣的企业“取缔一批又新增一批”,卫生、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开业审批工作,严格把好开业审批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发放相关证照。工商、卫生、质监、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从环境卫生、生产条件、人员素质、检验能力、内部管理等方面加强监管,明确设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必备条件。

 

  九、推进食品检测体系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资源共享,提高能力”的原则,建立全市统一协调、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检测体系。完善以“国家水产品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龙头的市、县两级食品质量安全检测网络。各级政府要在综合质检及农业、卫生等部门现有检测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加大对检测机构建设的投入,逐步完善检测项目,扩大检测范围,增添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改善环境设施,提升食品质量综合检测能力,为食品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十、加强质量监管队伍建设。各级特别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重视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完善监管网络。乡镇(街道)要设立村(社区)协管员,进一步调整充实专(兼)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监员。实行质监员持证上岗位制度,制定乡镇质监员管理办法,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同时,落实乡镇质监员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监管工作装备。质监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质监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乡镇质监员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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