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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58号)

   日期:2011-03-19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721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并严格考核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建立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制度,分季开展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监测调查的内容

 

  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内容为各地行政区域内所有耕地和非耕地上分季种植的粮食作物面积和产量。

 

  二、统计监测调查方法

 

  (一)对农户的粮食生产情况,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即以各市、县(市、区)为单位,在2006年第二次农业普查资料基础上编制抽样框,按科学方法抽取样本调查区,并由聘请的调查员分季对样本区地块上的粮食作物种植情况进行调查。

 

  (二)对非农户农业生产单位的粮食生产情况,采用全数调查方法,由生产单位依法填报相关调查表。

 

  三、统计监测调查组织实施

 

  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实行“下管一级”的办法,即省对各市、市对所辖各县(市、区)进行统计监测调查。各级政府要切实重视这项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照“统一组织、分工协作、共同参与”的原则以及《浙江省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工作方案》(另行制定)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样本区所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实和加强农业统计监测调查力量,配备数据处理设备,选聘样本区调查员,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统计监测调查工作,要配备好专职人员,精心组织部署,确保各季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数据准确。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统计部门的需要提供样本区所在行政村(居委会、社区)的相关资料。农业、粮食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做好粮食播种面积核查、单位面积产量的测定和评估工作。

 

  四、统计监测调查数据管理

 

  (一)如实填报统计监测调查数据。样本区调查员和非农户农业生产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调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调查资料。对干扰和影响调查数据真实性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二)统计监测调查数据的确定。各市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数据,由省统计局统一审核和推算,经省级有关部门共同评估后报省政府审定,向各市政府反馈;各县(市、区)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数据,由市统计局统一审核和推算,经市级有关部门共同评估后报市政府审定,向县(市、区)政府反馈。

 

  五、统计监测调查经费保障

 

  省对市的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对所辖县(市、区)的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二○○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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