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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丹政发〔2008〕4号)

   日期:2011-03-21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9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全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建立现代畜牧业产业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畜牧业增长方式转变,大力发展健康养殖,构建现代畜牧业产业体系,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畜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发展目标。到2010年,全市肉、蛋、奶产量分别达到19.1万吨、8.4万吨、3.1万吨,年均分别增长8.1%、2.6%、10%。畜牧业科技贡献率达到58%。规模化、产业化畜禽养殖比重达到70%以上、标准化畜禽养殖比重达到50%。全市基本建立良种繁育、动物疫病防控、饲草饲料生产、畜产品质量安全四大体系。

  二、加快调整畜牧产业结构与布局

  (三)优化区域布局。畜牧业发展要突出三个重点:把粮食主产区建成畜产品主产区,把畜牧业基础较好地区的畜牧产业提升到新的层次,把发展畜牧业作为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在全市建立“十大畜禽生产基地”,即丹东北部山区绒山羊基地;宽甸中华蜜蜂基地;东港、凤城、宽甸西部及市郊肉鸡基地;东港、凤城、市郊生猪基地;凤城、宽甸肉牛基地;丹东中南部蛋鸡基地;丹东环城奶牛基地;市郊、凤城鹌鹑基地;鸭绿江流域蛋鸭基地;丹东南部毛皮动物基地。加大对畜禽生产基地的扶持力度,尽快形成我市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畜禽优势产品。

  三、大力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

  (四)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大力推进畜牧业“一村一品”和“一乡一业”,组织实施标准化养殖示范区工程。依法建立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制度、档案制度和标识制度。通过开展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认定工作,规范、指导、支持标准化畜牧小区建设。各级政府要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和标准化小区建设给予政策和资金的支持。

  (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畜牧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的引导和指导,创造条件扶持和发展畜牧业专业合作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畜牧业专业合作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农民利益。

  四、不断提高畜牧产业化经营水平

  (六)要加大对重点畜产品、饲料、草业生产加工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把符合标准、发展前景看好的企业纳入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序列,并予以重点支持。鼓励特色畜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推行畜产品品牌化销售,逐步实现挂牌上市,实施名牌战略,创建一批国家、省、市名牌产品。

  (七)建设和规范好畜产品初级市场,重点创建一批肉品、禽蛋、活畜专业交易市场。交易市场用地应优先申报,并适当减免有关费用。扶持建立畜牧业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畜牧业发展提供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服务,及时解决农户和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五、加快畜禽良种工程建设

  (八)重视畜禽地方良种保护与开发。加大畜禽地方良种保护资金投入,加快辽宁黑猪、中华蜂、辽宁绒山羊、沿江牛等地方良种的纯繁扩群、种畜更新和选育步伐。建立地方优良畜种资源保种区,加大新品种、新品系培育、推广和开发力度,不断提高地方特色良种比重,逐步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良种繁育体系。

  (九)加大良种引进与推广。各级政府通过给予适当补助的方式,鼓励和扶持有实力的企业、个人引进国外优良畜禽品种的活畜、冻精和胚胎。加强种畜禽监督管理,实施畜禽品种改良项目,有计划地在畜产品优势区建设生猪、肉牛、绒山羊改良中心。市主要支持原种场、育种场和种畜测定站建设,各县(市)区重点扶持扩繁场和人工改良站(点)建设。

  六、加快发展饲草饲料生产

  (十)各地要尽快启动草原权属改革试点工作。对依据法律程序开展一定规模草原权属改革工作的县(市)、区,将采取专项补贴的方式给予扶持。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措施,加快发展农田种草,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内,在承包耕地上种植牧草,享受粮补政策。实施牧草种子工程建设项目,加强青贮饲料种植,搞好青贮玉米种子的选育和生产。

  (十一)加快饲料工业发展。努力开发海洋蛋白质饲料资源,大力推广优质、安全、高效的饲料产品和饲料添加剂,提高饲料企业的装备和工艺水平。全面推行饲料企业标准化生产、标准化管理,提高企业素质,增强竞争能力。继续实行对饲料产品的优惠税收政策,减轻养殖农户负担,降低生产成本。

  七、提升畜牧业科学化、标准化水平

  (十二)全面实施“过腹还田”工程,推广秸秆“三贮一化”(青贮、黄贮、微贮、氨化)等秸秆养畜综合配套技术,提高秸秆资源利用率。通过秸秆开发利用,加快推进牛羊生产向舍饲方向发展。到2010年,全市要形成60万吨的秸秆加工能力,秸秆“三贮一化”率达到50%,牛羊生产饲养方式全部实现半舍饲。

  (十三)积极推广普及科学实用技术,提高科技入户率。要对各类从业人员进行全面、持续、高效的职业培训,迅速提高其职业技能和技术创新能力。在优势产区,围绕优势品种,建设和完善以示范场、示范小区和示范户为主体的科学化、标准化示范体系,全面实施畜牧科技入户示范工程。

  (十四)积极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科技投入,组织有关科研单位、推广机构开展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优质地方良种选育与开发、牧草及饲料作物种植与贮制技术、畜禽养殖标准化技术和畜禽粪污处理技术的攻关与推广,加快解决技术难题,为畜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十五)加强基层畜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补贴标准,切实将村级动物防疫员补贴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足额落实到位。推进畜牧技术推广工作向基层转移,在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所的基础上加挂畜牧技术推广站牌子。

  八、加快清洁化生产步伐

  (十六)加大粪污治理力度。加快推进养殖专业村、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污染综合治理。要积极推广农村户用沼气池,与农户“改厕、改圈、改厨”相结合,推广“畜禽—沼—作物”等能源生态农业模式。

  (十七)完善无害化处理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规模化畜禽场和标准化养殖小区,必须建立防渗型畜禽舍以及防渗堆粪场、排污系统、化粪池等粪污处理设施,以及防疫设施和病死家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确保其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

  九、加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建设工作力度

  (十八)建立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负总责的防疫工作机制,主要领导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行政补救能力。要建立应急体系经费保障机制,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保障金,保证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十九)继续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各地要加大监测经费和实验室建设经费投入力度,强化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加强疫病监测和疫情预警预报,进一步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能力。

  (二十)强化检疫和监督工作。加强生产、运输、加工和交易等环节的检疫和监督,严把动物及动物产品上市流通关,确保质量安全。严格做好外引动物管理工作,严防外疫传入。完善动物检疫工作财政保障机制,动物卫生系统从事动物检疫工作人员经费、日常运转经费、专项业务经费等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检疫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强化畜产品安全监管

  (二十一)强化兽药监管。加强兽药特别是兽用生物制品监管,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使用金刚烷胺等抗病毒药物,以及制售假劣疫苗的违法行为。

  (二十二)强化饲料监管。以打击“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及磺胺类药物残留超标为突破口,加强对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管。加大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监管力度,禁止用动物源性饲料饲喂反刍家畜,防止中毒事件和“疯牛病”的发生。

  (二十三)加强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与监管。以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为主要形式,稳步推进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工作。加强对获证产地与产品的跟踪检查与指导,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依法使用无公害畜产品标识。

  (二十四)强化畜产品质量监测。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对现有市级兽药饲料监测机构进行续扩建,使其仪器设备的配备水平与监测能力能够适应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十一、加大对畜牧业支持和投入力度

  (二十五)加强对畜牧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畜牧业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战略任务来抓,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加快发展步伐。县(市)区要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把畜牧业发展的任务指标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部门岗位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并按规定进行表奖。

  (二十六)加大对畜牧业投入力度。市、县两级支农专项资金、价格调节基金,以及兴边富民、新农村建设、扶贫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等涉项目资金,要向畜牧业倾斜,保证畜牧业资金投入逐年增加,重点支持畜禽规模化养殖、动物疫病防控、良种繁育、种质资源保护、饲草饲料开发利用、粪污处理、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监测以及生猪和奶牛政策性保险等方面建设。

  (二十七)落实畜牧业用地用电政策。全面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精神,统筹规划,简化程序,落实养殖用地,满足畜牧业用地需求。畜禽养殖小区和规模饲养场用电,享受农业用电政策。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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