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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芷政发〔2005〕30号)

   日期:2011-03-24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16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4]30号)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通知》(怀政发[2005]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食品安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自去年成立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以来,全县组织实施了食品放心工程,开展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了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总体来看,我县食品安全方面仍然存在一定问题,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及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现象屡禁不绝,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二、落实地方政府和监督部门的职责

  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要按照“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和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强化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要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构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增强大局意识,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依法打击食品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食品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部门多,要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落实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县农业、畜牧水产、蔬菜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和农业行业管理工作。发布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监测信息;开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工作;重点整治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及违禁药物残留超标;负责对基地和进入市场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测,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建设;搞好农业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并组织实施;会同工商部门抓好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集贸市场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实施。

  县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原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监部门。负责组织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活动;负责牵头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负责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发布;负责牵头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并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负责食品生产加工许可和市场准入的管理,强化食品质量定期监督抽查,并及时发布抽查信息。

  县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负责食品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关,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组织食品流通领域食品质量抽检,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虚假食品广告、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县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安全监管。实施对餐饮业、集体食堂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集体食堂卫生责任制度;实施学校等单位食堂和餐馆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县商务部门负责食品流通业的管理和行业指导,对生猪定点屠宰和酒类市场进行监管。积极推进牛、羊、家禽的集中屠宰和规范屠宰,整顿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加大市场整改和规范力度,加快农村集贸市场和城乡农副产品市场建设;积极推行生鲜食品超市、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的现代化营销方式,加快城市农贸市场改超市和农贸市场室内化改造的步伐;加强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实行食品进货检验、索票索证、购销台帐和质量追溯制度。

  县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饮食安全的日常管理和在学生中普及食品安全健康教育。重点做好县职中、芷师及中小学校食堂的建设、改造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学校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机制,在县卫生部门的配合下建立和完善学校食堂的卫生责任制度,配合卫生部门建立和完善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县公安部门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移送的构成犯罪的制售假劣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依法查处,并配合和支持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的执法工作。

  县工业经济局要按照国家部署,制定食品产业发展规划,抓好行业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都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尽快制定贯彻落实《决定》、《意见》和本通知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评价考核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

  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工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将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各项指标分解到各相关部门,并督促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实施情况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食品安全状况不好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和直接责任人,要按照责任追究制度予以追究;对发生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给当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要依法追究地方政府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充实基层执法队伍力量,严把人员“入口”关,加强监管,严肃法纪。要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培训,提高队伍依法行政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切实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监测技术条件,保证办公办案和监督抽查等经费。

  五、建立健全食品检验检测体系

  要进一步完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整合检验检测资源,实现资源共享,不搞重复建设;实现检测信息共享,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验检测。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县质监局、县农业局、县卫生局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六、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筹建县食品行业相关协会,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促进企业和行业自律。抓好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全面启动全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加快食品安全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尽快制定我县食品安全信息收集与发布管理制度,规范信息收集与发布的范围、渠道、内容。有关部门要及时报送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七、加大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查处力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加强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受理工作。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要及时查处,并及时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对重要案件和重大事件应按程序立即上报,并根据举报和投诉的具体情况,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和督查督办。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案件或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八、继续抓好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根据国办发[2004]43号文件精神,认真抓好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抓好食品源头污染治理、生产加工、流通以及消费四个环节,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严厉查处和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和病害肉的违法行为。突出整治儿童食品,对儿童食品的生产,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进一步做好无公害蔬菜基地培育建设,进一步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对县直相关单位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加强督查和考核。

  九、积极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运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方针和政策,宣传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继续揭露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跟踪报道政府及执法部门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效果;报道重视质量、讲求信誉的典型,推介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要营造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关心、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县食品产业快速协调发展。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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