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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畜牧兽医服务总站关于扶持全省肉鸡产业化建设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110号)

   日期:2011-03-26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422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畜牧兽医服务总站《关于扶持全省肉鸡产业化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扶持全省肉鸡产业化建设的意见

  我省肉鸡业是八十年代以来迅速崛起的新兴产业。经过近30年的高速发展,已成为全省畜牧业的重要支柱和农副产品出口创汇的主要品种,并呈现出“三高一快”的发展特点。一是综合生产能力高。1999年,全省肉鸡出栏2.8亿只,鸡肉产量60万吨,产值38亿元,肉鸡生产能力居全国第三位。省外销售肉鸡约20万吨,销售额12.7亿元;出口肉鸡5.6万吨,创汇12亿美元。二是规模饲养水平高。肉鸡是我省畜牧业中规模化程度最高的品种,在全国居领先水平。1999年,全省千只以上肉鸡养场(户)4.4万个,出栏肉鸡2.3亿只,占全省肉鸡出栏量的83%。三是一体化经营水平高。全省肉鸡屠宰加工厂、饲料加工厂、种鸡场等方面龙头企业普遍通过“契约鸡”的形式,与肉鸡饲养场(户)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联合体,并呈现出向集团化发展的新趋势。辽宁大成公司通过租赁、合资、合作、收购等形式,先后兼并肉鸡屠宰加工厂、种鸡场、孵化场、饲料加工厂等方面龙头企业20余家,组建了东北亚集团公司,1999年实现产值17亿元,出口创汇4000多万美元,带动农民增收1亿多元。四是屠宰加工发展快。八十年代以来,全省肉禽屠宰加工企业从无到有迅速发展。到1999年末,全省已建成设计屠宰加工能力100万只以上的肉禽屠宰加工企业64家,年设计屠宰加工能力63万吨,居全国第三位。1999年全省屠宰加工肉鸡56万吨,其中:初级加工产品33万吨,占屠宰加工量的58.9%;小包装分割产品21.6万吨,占屠宰加工量的38.6%;精深加工产品1.4万吨,占屠宰加工量的2.5%。

  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还应看到,随着肉鸡产业化程度的提高,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集团化水平低。全省64家屠宰加工企业多数各自为战,对外没有形成整体优势,对内龙头企业间竞相压价。二是精深加工产品比重小。全省肉鸡精深加工产品比重仅为2.5%,发达国家高达60%以上,差距很大。三是相关政策不配套,现有政策落得不实。为加快全省肉鸡产业化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发展肉鸡集团化经营。各级政府和各涉牧部门要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以改组、改制、改造现有屠宰加工企业,盘活存量资产为主,适时确定一批屠宰加工、饲料加工、种畜禽生产等方面的重点龙头企业,积极扶持他们通过合资、合作、租赁、转让等形式,实现低成本扩张,组建跨地区、跨行业的肉鸡集团公司。重点龙头企业、集团公司申请出口自营权,有关部门应予优先办理;固定资产投资可按适当份额抵减企业所得税;对合资、合作、租赁、转让等低成本扩张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给予立项;对资信好、资产负债率符合条件规定,且效益好、管理水平高的企业,经经营银行确认后,允许有选择地以玉米、豆粕等原料作抵押,并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前提下发放贷款;龙头企业、集团公司经省畜牧兽医 服务总站审批后可统一向契约户供应兽药和预防用生物制品;经省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龙头企业,其检疫费在国家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60%以上,实行统一定期缴纳。对新上肉鸡屠宰项目要严格限制,原则上年屠宰规模在500万只以下的项目,不予立项。要着力扶持现有屠宰企业加大精深加工产品的开发力度,增强市场开拓能力。积极引导肉鸡产品出口企业组建行业商会或协会,负责制定协议出口价格,并监督执行。

  二、积极发展规模养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大力发展肉鸡专业乡、专业村和规模饲养场(户),不断提高集约化饲养水平。加快发展肉鸡小区,推动庭院养鸡向村外饲养小区发展。乡村要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小区用地、供水、供电、修路、粪污加工利用等方面给予积极扶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将生产能力低、生产条件差的一般耕地改为草场或种植饲料作物,经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签订复耕保证书后,可用于建造临时性畜牧场、畜牧小区和饲料场。建造永久性设施的要依法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各肉鸡专业乡、专业村要积极培育农民养鸡协会、专业生产合作社等群众性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对采用肉鸡饲养新技术、新成果,降低肉鸡饲养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项目,有关部门应优先批复立项。畜牧管理部门要加强兽药管理,严格控制兽药残留。

  三、抓好政策落实。一是尽快落实出口退税政策。从1999年7月1日起,已对肉鸡出口企业部分产品调高出口退税率,请各地政府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协调,保证及时兑现。二是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关于批复辽宁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的有关规定,从2001年起严禁以任何名目向企业用工收取劳动力管理费。为鼓励和支持灾民进城打工,可由受灾地区乡政府开据灾民进城打工介绍信,城市劳动和公安部门据此应适度减免有关费用。三是禁止屠宰企业向饲养场(户)收取“屠宰检疫费”。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屠宰企业不具备屠宰检疫费收费主体资格。四是切实解决肉鸡产、加、销各环节强买强卖问题。各地公安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企业周边治安环境治理,为企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辽宁省畜牧兽医服务总站

  二○○○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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