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粮食应急预案》和《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状态下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现状
我市地处洞庭湖区,是全国商品粮生产基地之一,既是粮食消费大市,也是粮食转化大市,常年粮食产量约26.85亿公斤,常年粮食消费量约24.2亿公斤。现有国有粮食企业库存均为中央储备粮、省级储备粮及企业自有商品粮,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粮食价格异常波动的粮食调控能力不强。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粮食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应急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岳阳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粮食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财政局、中央储备粮小港直属库、中央储备粮岳阳直属库、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发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粮食应急指挥部
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督查和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粮食应急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并根据需要向岳阳军分区和驻岳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根据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工作;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完成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
市粮食局 监测市场粮情,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负责应急粮源的组织、加工、调运和供应。
市财政局 按照《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安排经费。
中央储备粮小港、岳阳直属库 按上级要求配合保管、调拨粮食。
市公安局 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协助做好应急粮食的运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市农业局 掌握粮食生产及市场供需情况,充分发挥粮食主产区的优势,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维护粮食产量的稳定,协助建立粮食绿色运输通道。
市工商局 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依法打击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市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应急商品投放网络。
市质监局 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加工环节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对粮食消费环节进行监管,依法查处粮食食品质量问题。
市物价局 监控粮食市场价格,及时掌握动态,适时出台价格监控措施,制定粮食最高销售限价,保持市场粮价基本稳定。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 按照《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发布相关新闻。
市农发行 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资金。
市交通局 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求,及时征用运输车辆,安排应急粮食的运输。
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在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3.预警监测
3.1市场监测
市粮食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粮食预警监测系统,加强对市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及时掌握粮食市场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有关部门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的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按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后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状态时要及时报告。
3.2应急报告
市粮食局会同市商务局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在发生洪灾、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形或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事件,引发公众恐慌等情形下,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形及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市粮食、物价和商务部门应立即核实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市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为Ⅰ级(省级)、Ⅱ级(市级)和Ⅲ级(县、市、区级)。
4.1.1Ⅲ级(县、市、区级):在1个县、市、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市、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情况。
4.1.2Ⅱ级(市级):2个以上县、市、区或市中心城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超过了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及其它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情况。
4.1.3Ⅰ级(省级):省人民政府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时,市人民政府按省粮食应急预案进入规定应对状态。
4.2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有关县、市、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立即作出应急反应,进行安排部署,并报告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县、市、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Ⅱ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迅速作出应急响应。
4.3Ⅲ级(县、市、区级)响应
4.3.1由县、市、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4.3.2县、市、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要立即采取措施,增加市场供应,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向社会临时征用粮食。
4.4Ⅱ级(市级)响应
4.4.1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请求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部署。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了解并反映有关情况。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请求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组织应急粮源的来源、品种、数量、质量、成本、资金安排;应急粮源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无偿发放、运输保障等具体措施;有关配套措施等内容。
4.4.2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应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的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省粮食应急指挥部,并通报市直有关部门及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及时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确保社会稳定。
(2)根据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应急粮食,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合理安排运输,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通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3)市内出现粮食供不应求状况时,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或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联合报请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请求动用省级储备粮。
(4)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依法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依法予以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县、市、区城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4.4.3县、市、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接到市粮食应急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进入市级应急状态后,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在第一时间上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县、市、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执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5 Ⅰ级(省级)响应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按照《湖南省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4.6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市和县、市、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向市和县、市、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实施Ⅱ级(市级)、Ⅲ级(县、市、区级)粮食应急预案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应急措施。
5.善后工作
5.1评估和改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处理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措施。
5.2应急经费和清算
5.2.1市财政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的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5.2.2对应急占用的贷款,由市农发行会同市粮食局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5.3善后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给予适当补助,对应急处理期间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费用和劳务依法给予补偿。
6.应急保障
6.1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的要求,完善储备粮管理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的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按相关规定承担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的监督检查。
6.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Ⅱ级(市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6.2.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保障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及我市各县、市、区粮食企业的实际情况,全市确定10家交通便利、设施齐全、管理较好且常年能加工的,大米加工厂作为全市的应急粮食加工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
6.2.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城乡救济和部队粮食供应的需要,全市确定22家国有粮食企业作为首批指定的粮食供应网点,并视情选择一批信誉好、营业面积较大的连锁超市、商场和其他粮食零售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供应任务。
6.2.3建立粮食应急运输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建立粮食运输网络。由粮食、交通等部门选择一批信誉好、运力调度能力强的运输企业,委托其承担粮食应急运输业务;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紧急状态下粮食绿色运输通道,确保粮食运输畅通。
6.2.4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所在地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及时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动态。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淘汰管理混乱、质量不稳定、信誉较差、不能常年开机加工的粮食加工企业和供应企业,确保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工作万无一失。
6.3粮食主渠道保障
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统一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同时,充分发挥国有(含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在粮食应急调控中的主渠道作用。以县、市、区为单位,保留1-2家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通过改革体制、创新机制,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加强和改善基础设施和技术力量,使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成为粮食应急调控的主体。
6.4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市和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应急粮食加工企业和供应企业的支持力度,增加资金投入,加强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证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
6.5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市和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通讯方式,并及时更新,确保通信畅通。
7.监督管理
7.1培训和演练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有关人员加强对粮食应急知识的学习,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建设一支熟悉业务、具有实战能力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粮食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粮食应急处置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依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监督检查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粮食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8.2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粮食局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附录
9.1 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名单.doc
9.2 粮食应急供应企业名单.doc
9.3 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