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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的意见(庆政办发[2010]52号)

   日期:2011-03-28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300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巩固“三城”联创成果,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加强餐厨垃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管理职责

  (一)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管理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管理权限内对餐厨垃圾的管理负监管职责。

  城市管理部门是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处置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工作,依法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排污情况进行监管。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销售废弃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地沟油”等非食用原料制作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地沟油”等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环节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的违法行为。

  公安、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行政职责,协助做好有关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强化企业责任

  (二)餐厨垃圾的产生单位对其产生的餐厨垃圾负有收集的责任,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和废弃油脂收集专用容器,并设置醒目标识;餐厨垃圾的产生单位不得随意倾倒、堆放餐厨垃圾,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湖泊、河道、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要交给合法的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运至规定的垃圾处理场所进行处置,不得交给无经营性服务行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三)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要根据运营协议收集、运输餐厨垃圾,清运时要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因滴漏、撒落等污染市容环境;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依法提前半年向所在地市、县城市管理部门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歇业。

  (四)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餐厨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造成二次污染;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安全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套安全设施,保障处理污染防治设施安全运行,确需停业检修的,应当依法提前半年向所在地市、县城市管理部门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停业。

  (五)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行政许可证,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名称、处理种类、经营场所等事项,对非法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三、建立应急处理系统

  (六)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情况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垃圾突发事件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四、加强宣传教育

  (七)城市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加强宣传,让全社会了解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的重要性,提高全社会保护环境、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的意识,提高餐厨垃圾科学处置的社会参与度。倡导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置技术的开发和设施建设,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再利用,推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

  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八)各级政府要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创新监管方式,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公布监督举报电话,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不按规定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非法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使用废弃食用油脂生产加工食品以及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饲料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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