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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保健食品、化妆品、餐饮服务环节集中检查工作方案(庆食药管发[2010]90号)

   日期:2011-03-28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909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落实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开展食品药品集中整顿,切实保障城乡群众利益”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人民群众放心满意为目的。通过此次集中检查,摸清全市保健食品、化妆品、餐饮服务市场总体情况,建立健全监管档案和信用档案,依法打击违法行为,净化保健食品、化妆品、餐饮服务市场,探索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食品监管长效机制,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食品许可及餐饮服务监管方面

  规范餐饮业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和管理。积极开展餐饮业专项整治,重点对餐饮服务企业《餐饮服务许可证》持有情况、许可范围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督促指导餐饮服务企业加强自身管理。督促企业对从业人员食品卫生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狠抓各项管理制度(重点是采购索证、索票、建立台帐制度)的落实。督促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检查餐饮服务企业加工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是否整洁,加工布局是否合理,是否配备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洗涤消毒等卫生设施;继续开展餐饮服务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治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餐饮消费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企业食堂、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管。

  (二)保健食品、化妆品方面

  检查企业所经营产品是否具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经营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从业人员是否进行相关培训和取得健康证;存储条件是否符合产品标识要求;企业索证索票和各种记录台账是否齐全,销售的保健食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夸大宣传功能和利用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行为。

  检查国产化妆品是否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以及进货台帐制度;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购销台账制度等。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进口化妆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是否真实、有效。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化妆品是否在使用有效期内。化妆品的储存条件是否与标签所标示的条件相一致。

  三、组织机构及责任区

  第一组:萨尔图区

  组长:张福平 副局长

  成员:周连宝 餐饮服务监管科科长

  王宇宁 市食品药品稽查局主任科员

  孙 剑 政策法规科科员

  王 畅 保健品化妆品监管科科员

  第二组:让胡路区

  组长:李林军 副局长

  成员:王 峰 食品许可科科长

  郭 海 保健品化妆品监管科主任科员

  易椿森 市食品药品稽查局副主任科员

  马 颖 餐饮服务监管科科员

  第三组:龙凤区

  组长:谭国林 市食品药品稽查局局长

  成员:阚跃华 食品许可科副科长

  彭  勇 市食品药品稽查局副科长

  于生伟 餐饮服务监管科副主任科员

  尹 鹏 保健品化妆品监管科科员

  第四组:大同区、红岗区

  组长:于秋菊   副调研员

  成员:李彦君 保健品化妆品监管科科长

  左铁奇 市食品药品稽查局主任科员

  那 佳 食品许可科科员

  李德库 餐饮服务监管科科员

  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10月8日~10月10日)。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大会,统一思想,安排部署工作任务。

  (二)组织实施阶段(10月10日~11 月20日)。按照方案中各检查组分工,抓好落实,进行集中检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20日~11月30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织相关人员对专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各检查组于11月25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上报政策法规科。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精心组织。此项专项检查涉及面广,经营门店较多,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安排专人负责,加强与市局各检查组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规范监管行为,加大查处力度。要坚持依法行政,做好监督记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机构的作用,广泛宣传工作进展情况,对典型案例和大要案予以曝光,引导消费者正确合理消费。

  (  四)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检查组确定一名信息员,将每日检查情况以电话形式于16:00前上报,每周五16:00将本周检查情况上报(电子版)。

  政策法规科电话:6041887    联系人:刘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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