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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开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鄂卫发〔2010〕13号)

   日期:2011-03-30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899    

  为规范全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加强餐饮具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的《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要求,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重点打击、全面规范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对餐饮具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逐步规范全省餐饮业餐饮具消毒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餐饮消费安全。

  二、整治内容

  (一)强化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管整治。依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和《食饮具消毒标准》等规定,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重点监督检查餐饮具消毒单位的选址、消毒效果验证、消毒方法、工艺流程、工作环境、设施设备、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包装材料、消毒质量控制、索证验证、生产和自检记录、从业人员查体和培训、包装标识等内容,同时对餐饮具进行抽检。

  (二)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生产经营行为。餐饮具消毒企业要按照《集中式餐饮具消毒企业卫生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硬件设施的改造,在生产过程中餐具集中消毒服务场所应严格按照去渣、洗涤、清洗、消毒、包装、贮存的流程合理布局;使用的设备、餐饮具、洗涤剂、包装材料等,均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并建立索证索票制度;严把终端关口,消毒餐饮具必须做到每批次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建立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严防不合格消毒餐具上餐桌。

  (三)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消毒监管治理。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对购入使用的消毒餐饮具建立索证制度,索取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使用不符合标准餐饮具的违法行为。在大中型餐饮单位积极推广使用蒸汽消毒柜、洗碗机或远红外消毒等热力消毒方法;小型餐饮单位以药物消毒为主的,应创造条件,逐步向热力消毒过渡,保证消毒效果;没有消毒条件的小型餐饮单位必须使用一次性集中式消毒餐饮具。采取药物消毒餐饮单位,应按照就餐场所面积和申报最大供餐人数,核算该单位每日使用的餐饮具数量,重点检查消毒流于形式或消毒液使用量不足等问题。

  三、时间安排和职责分工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集中在4月23日至30日进行。

  省卫生厅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和专项整治的信息汇总、技术指导和督办检查等。省疾控中心负责餐饮具抽样监测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指导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核发营业执照,将已掌握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登记情况,定期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武汉市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专项整治行动由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各级卫生、工商、食药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及时通报信息,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工作制度,采取有力措施,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工商、食药监部门要精心组织好这场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战役,集中精力,对辖区内的各类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进行一次拉网式的清理检查,用实际行动展现政府执法部门维护人民群众餐饮具消费安全的决心。

  (二)健全机制,标本兼治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建立健全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和餐饮服务单位档案(一户一档),落实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管责任和企业主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立体责任体系。对本地大中型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建立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制度,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要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三)加强宣传、畅通信息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餐饮具消毒的基本知识和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要引导人民群众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提供案件线索。要及时公布餐饮具消毒监测结果,引导群众正确消费。邀请新闻媒体参与监督管理和专项整治行动,对具有典型意义的大案要案要及时曝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扩大社会影响。

  为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行动期间请各地、各部门及时报送工作动态和重要信息。活动结束后,请各市州、各部门将本地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部署、具体措施、工作成果和相关情况于5月5日前分别报送至省卫生厅政策法规与食品安全协调处、省工商局消保处,省食药局食品处。

  省卫生厅政策法规与食品安全协调处 联系人:吴蕾   联系电话:027—87816421

  省工商局消保处联系人:吴  培   联系电话:027-86782734

  省食药局食品处联系人:杨志豪  联系电话:027-87253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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