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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政管理实行春季禁渔的通告(湘阴政告〔2011〕4号)

   日期:2011-03-30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578    

  为切实加强我县渔政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维护天然水域生态平衡和渔业生产正常秩序,确保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和国家农业部《关于对长江流域实行春季禁渔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县渔政管理实行春季禁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县所辖湘江河段(铁角嘴至营田、濠河口至临资口)、资江江段(毛角口至芦林潭)和南洞庭湖从2011年3月10日12时起至6月30日12时实行春季禁渔,禁渔期间严禁到禁区捕鱼。

  二、凡在我县天然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渔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证和渔船牌照,并通过一年一度的年检审核。

  三、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经营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登记,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并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渔船载物、载客。

  四、严禁在江河湖泊电鱼、炸鱼、毒鱼、围栏和私禁湖场,严禁使用一切有害渔具。凡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依法予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吊销“捕捞许可证”。

  五、禁止在鱼类天然洄游通道、索饵场、产卵繁殖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采挖砂石。

  六、禁止收购、销售、经营、利用禁渔期禁渔区内天然水域的渔获物。

  七、凡从事鱼苗和渔用物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县渔政管理部门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所有水产品必须依法经过严格检疫,方可出入境和上市销售。对渔用饲料和渔药的使用,渔政管理部门必须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八、工矿企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直接向天然水域排放污水和废弃物。对水产资源造成破坏,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维护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坚决对在养殖水域内偷鱼、毒鱼、抢鱼和私繁乱育,非法生产假冒或者不合格的劣质苗种及其它渔用伪劣产品,破坏养殖生产设施等不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凡捕捉、出售、收购、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运输、携带、邮寄国家一、二级水生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按程序办理审核报批手续。

  十一、渔政管理部门是执行国家《渔业法》的行政执法部门,县人民政府授权其依法处理实施上述有关事宜,公安、司法、工商、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支持渔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保障渔业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共同推动我县水产事业的健康发展。各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要顾全大局,主动配合。对阻碍、抗拒渔政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广大群众有权向渔政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730-2349332。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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