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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日期:2011-03-31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1066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市各级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我市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职责,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突发公共事件分类。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暴雨(雪)、寒潮、高(低)温、雷电、冰雹、大雾、龙卷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公路、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企业、公共场所及机关、事业单位等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事故,通信、信息网络、建设工程、民爆物品、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重大生物、化学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2)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上述分级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市政府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市应急工作的总纲,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跨县(市、区)、开发区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处置能力或者上级政府指定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一切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等。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全社会的公共安全和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抓好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工作,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保障准备。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市政府负责全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以及跨县(市、区)、开发区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处置能力的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称需要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组织领导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组织领导工作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坚持依法行政,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充分运用国内外公共安全科研成果,利用我市科技力量进行应急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应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应急不足、应急不当与应急过度;加强应急知识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素质。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作为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市以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分别制定。

  (5)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备。

  (6)重大活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预演、实施的经验教训,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设襄樊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经市政府同意设立的市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含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等),是市应急委处置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或综合组织、协调机构。属国家、省有关部门垂直管辖的应急事项,市政府设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协调工作。

  2.2办事机构

  市应急委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应急信息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国务院、省政府应急领导机构、市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决定事项;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指挥体系建设;具体负责起草修改完善市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和部门预案等;指导、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负责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指导和协助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县、乡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办事处是各自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各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5专家组

  市政府应急办和各地、各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应急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为应急管理、指挥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机制,整合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充分发挥其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协助周边城乡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应急救援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农民群众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自我防范、自救互救的意识和技能。

  3.1预测与预警

  3.1.1预测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测机制。各级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办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测工作,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及时采集相关信息,分析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同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预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3.1.2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

  (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区域范围,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从高到低可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表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由市级各专项预案按照国家标准予以规定。

  (2)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由市应急委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批准后,以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名义发布预警公告;须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按省应急总体预案执行。Ⅲ级(较重)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经市政府批准后,以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名义发布预警公告。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其有关部门视情况发布预警公告。

  涉及跨县(市、区)、开发区行政区域的预警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视情况发布。

  (3)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或解除公告。

  (4)预警公告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在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其有关部门预警公告发布后,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地的所有单位应及时向广大群众传递预警信息。

  (5)预警区域内的县级以上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其有关部门、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准备,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

  3.1.3预测预警系统

  建立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办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数据库,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相互链接、资源共享。

  3.2应急处置

  3.2.1报告制度

  报告责任主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事件发生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报告。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

  报告时限和程序: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发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到市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的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报告内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起因、影响及涉及人员等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3.2.2先期处置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必须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必须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及时采取下列必要应对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维护事发地的治安秩序,划定警戒区域,必要时采取管制、隔离措施;利用有效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对无力处置或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及时提出明确的请求和建议;其他必要的处置措施。

  3.2.3应急响应

  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必须在一小时内,核实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等,分别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3.2.4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政府组织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委或市政府有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多层级启动应急预案的,其

  3.2.5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或事发地政府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向批准预案启动的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其有关部门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接到报告的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其有关部门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预案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1)事发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后期的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事发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深入细致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对事件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征用物资情况、重建能力、可引用资源等作出评估,依法制定补偿标准和恢复重建计划,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事发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对征用的民用场所、设备、设施和其他物资予以恢复或适当补偿。各有关保险机构应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事发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

  3.3.2社会援助

  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援助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疏导等社会援助活动。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3.3调查和评估

  (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上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

  (2)省、市政府或省、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以及恢复重建规划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3)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于每年1月初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向市政府报告。

  3.3.4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按省、市政府的统筹安排执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3.4信息监管与发布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管制度,规范信息的收集、报送、分析和发布。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报道和处理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确定相应的信息管理机构,及时将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上报市政府应急办按规定的程序处理,并通报相关部门。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处置情况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

  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按《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执行。信息发布形式按《襄樊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保障

  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易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预备队伍,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

  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

  4.2财力保障

  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及分级负担的原则,将应急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和一定数量的日常工作经费,保障应急支出的需要。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和有关单位应急储备物资的使用及其效果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估。

  4.3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须品的储备管理,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根据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相关物资储备工作。

  4.4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并做好后续救治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组织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逐步整合市、县(市、区)和开发区管委会二级医疗卫生急救网络,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中心),确保有效、及时地实施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

  4.6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事发地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依法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灾区受伤人员、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安全运送。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治安维护

  各地公安部门、武警部队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确保社会治安稳定、交通畅通。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4.8人员防护

  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城市、农村人口密度,指定和建设一批公共设施,作为群众应急疏散的避险场所。要建立和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通信保障

  市通信、信息产业、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网络与机动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确保通信和广播电视畅通。市政府应急办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构建互通互联的通信平台,收集、整理突发公共事件网络通讯录,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4.10公共设施保障

  电力、石油、燃气、煤炭、自来水等供应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需求。环保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科技支撑

  依托现有的政务信息网络,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卫星遥感系统(RS)等组成的技术平台,构建统一的应急信息收集、决策、管理、指挥系统。运用国内外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开发的先进科研成果,不断改进应急技术装备,提高公共安全领域的科技水平。

  科技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工作,加强应急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将应急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市科技发展计划,逐步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科技水平。

  4.12法制保障

  市政府法制部门要组织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必需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按程序提请审议和发布实施,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4.13气象水文信息服务

  各地气象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水利水文部门要及时提供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演习。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预案和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业性、综合性和群众性的应急技能训练,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针对性演习。

  5.2宣传和培训

  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办会同其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宣传教育、培训规划,编制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通俗读本,加强对应急指挥人员、应急管理人员和各类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委会和村委会负责对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应急基础知识作为教学的重要内容,设置应急教育课程,普及应急常识,增强师生的应急意识和基本技能。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公共安全知识、应急管理知识、灾害知识、防灾救灾和自救知识,提高公众应急救助能力,增强全民安全防范意识。

  5.3检查和表彰

  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襄樊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各类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考核体系,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5.4责任追究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行政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规定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工作、应急准备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2)不按规定报送和公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的。(3)不服从上级行政机关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和组织管理的。(4)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5)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贪污应急资金或者物资的。(6)恢复重建工作不力的。(7)其他需要追究的。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制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6.2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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