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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榆树市市区取水用水行为的通知(榆政办〔2010〕14号)

   日期:2011-04-01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822    

  市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市区地下水资源,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保证市区地下水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市政府决定,规范市区内所有取水、用水单位的取用水行为,现通知如下:

 

  一、榆树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榆树市水政水资源管理处和榆树市自来水公司共同做好市区内取水、用水行为的清理整顿工作。发现窃水行为,由榆树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负责及时查处。榆树市水政水资源管理处和榆树市自来水公司共同做好地下水资源日常合理使用工作。

 

  二、对市区内的所有取水、用水单位和个人,按照使用自来水和使用自备水源分别进行登记造册。登记造册工作由榆树市水政水资源管理处和榆树市自来水公司共同完成。

 

  三、凡是同时使用自来水和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由榆树市水政水资源管理处和榆树市自来水公司共同严格管理。

 

  四、对所有取水、用水单位和个人登记造册后,要保持市区内取水、用水的格局不变。

 

  五、足额征收水费和水资源费。

 

  六、实行计划用水制度,水资源管理部门要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市区内年开采地下水要控制在2088万立方米总量以内,其中自来水公司开采量要控制在720万立方米以内。水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区内地下水动态观测工作,维持地下水水位稳中有升,保持地下水稳定。

 

  七、在市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停止审批自备水源井。

 

  八、城市供水和取水的计量设施的检定工作,由榆树市水表检定站组织。水表安装使用前必须进行首次强制检定。

 

  九、凡是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十、自来水公司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管理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用于城市生活用水的自建供水设施进行严格检查。重点检查自建供水设施,是否装备和完善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设备,实施连续水质检测。没有水质检测设备的自建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规定检测次数进行水质检测。对不具备上述条件,水质不合格的自建供水设施要限期整改。

 

  十一、污水处理费在征收水资源费和水费时由其征收机关一并代收,对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代收机构应及时报告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由该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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