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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粮食应急预案(衡政发[2007]44号)

   日期:2011-03-31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1052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湖南粮食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和《衡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1.2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市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按照在省及市人民政府宏观调控下,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原则,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市级(II级)和县级(Ⅲ级)。

  1.2.1 市级(II级):在一个市较大范围内或市所在地城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2.2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县市区(III级)以下粮食应急状态分级和应急处理办法。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由市政府按照市和县市区的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1.4.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4.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衡阳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衡阳市粮食应急保障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粮食局局长、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物价局、农发行衡阳市分行、市经委、市交通局、市电业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2.1.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2.1.1.1 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1.1.2 对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2.1.1.3 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驻地部队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2.1.1.4 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物价局、农发行衡阳市分行、市经委、市交通局、市电业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2.1.2.1 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1.2.2 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2.1.2.3 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2.1.2.4 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经费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2.1.2.5 完成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1.3.1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督查预案执行情况及启动预案时协调相关单位职责。

  2.1.3.2 市粮食局:负责实施粮食应急预案。准备好充足粮源,保证粮食供应。

  2.1.3.3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建立市级储备粮资金,清算和拨补应急预案所需经费。

  2.1.3.4 市农业局:负责加强粮食生产形势的分析预测,严格保护耕地和粮食生产能力。在粮食供求出现紧张苗头时,及时组织恢复发展粮食生产,确保市场粮食需求。

  2.1.3.5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打击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流通领域经营假冒伪劣粮食商品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2.1.3.6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监控粮食产品质量,依法查处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粮食产品等违法活动,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流入市场。

  2.1.3.7市物价局:负责监控市场粮食价格,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牵头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2.1.3.8 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粮食采购所需资金供应。

  2.1.3.9 市经委、市交通局、市电业局负责运力和电力协调调度,优先保证粮食加工和调运的需要。

  2.1.3.10 市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重大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物资发放工作。

  2.1.3.11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2.1.3.12 市商务局:负责在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与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与市发改委及市粮食局建立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

  2.2县级粮食应急机构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比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县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本县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请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预警监测

  3.1市场监测

  市发改委及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市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所属信息中心等单位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施监测分析,并按市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状态时随时报告。

  3.2应急报告

  市发改委及市粮食局会同市商务局建立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发展改革、粮食、物价和商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2.1 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2.2 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2.3 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有关县市区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县(III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县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映,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接到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急报告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市级(II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预案规定,迅速做出应急响应。

  4.2市级(II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市级(II级)应急状态时,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市粮食应急预案,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2.2 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及时动用地方储备粮。如动用地方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省储备粮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动用方案,报省政府批准。

  4.3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市(II级)或县(III级)粮食应急预案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应急保障

  5.1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的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的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1.1 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市政府应建立市级储备粮。市人民政府按照“产区保持三个月销量,销区保持六个月销量”的要求,建立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要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确保市人民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5.1.2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义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的监督检查。

  5.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市级(Ⅱ)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市人民政府和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5.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保障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

  5.2.2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和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5.2.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由粮食、交通、铁路等部门选择一些经营信誉好、运力调度能力强的运输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运输任务;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5.2.4 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与供应指定企业名单,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加工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5.3 粮食主渠道保障

  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统一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同时,充分发挥国有(含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在粮食应急调控中的主渠道作用。以县市区为单位,要保留1-2家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通过改革体制,创新机制,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加强和改善基础设施和技术力量,使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成为粮食应急调控的主体。

  5.4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县市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5.5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确保通信畅通。在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期间,各级应急指挥部要坚持24小时值班,移动通信、值班电话、传真电话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5.6 培训演练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预案及本市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6.2.1 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动用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6.2.2 对应急动用的市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市农发行会同市粮食局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6.3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给予适当补助,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费用和劳务依法给予补偿。

  6.4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县市区粮食储备及商业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5奖励和处罚

  6.5.1 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6.5.1.1 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6.5.1.2 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6.5.1.3 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费用开支,成绩显著的;

  6.5.1.4 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5.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6.5.2.1 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6.5.2.2 执行本预案时,玩忽职守,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萎扯皮,物质、资金、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6.5.2.3 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6.5.2.4 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6.5.2.5 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6.5.2.6 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6.5.2.7 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5.2.8 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7.1 各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县粮食应急预案。

  7.2 本预案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7.3 本预案自印发布之日起实施。

  7.4 各种规范格式文本(附后)

  8. 附录

  8.1衡阳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成员通讯录

  8.2衡阳市粮食应急供应指定企业名单

  8.3衡阳市粮食应急加工指定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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