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函》(国办函〔2005〕5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河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豫政办〔2006〕81号)、《信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信政办〔2007〕3号),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按照“全县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社会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分别落实责任。加强日常监测,坚持群防群控,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取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快速反应、措施果断、救援及时,并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河南省和其他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二)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或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三)超出河南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四)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食品安全事故。
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危害严重,对信阳市和其他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100以上,并且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四)河南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2个以上行政村,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我县单个乡(镇)内2个以上行政村,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县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3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3.1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3.1.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根据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必要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担任。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1.2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粮食局、畜牧局、盐业局等。县应急指挥部下设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及信息发布组等应急处理工作小组。
3.1.3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一)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故的决策;
(三)负责发布事故重要信息;
(四)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重要事宜;
(五)向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3.1.4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拟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二)县卫生局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四)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五)县教育局协助县卫生局等部门负责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饮等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六)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安全保护、治安维护工作;协助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七)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务院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的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九)县水利局组织对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十)县林业局负责组织陆生野生动物、可食林产品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十一)县商务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须品的组织、供应,参与畜禽屠宰加工环节及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十二)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因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三)县粮食局负责组织粮油收购、销售、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十四)县畜牧局负责畜产品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十五)县盐业局负责因食盐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十六)县财政局负责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十七)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对外口径,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对互联网的管理以及有关试听信息的封堵工作。
3.1.5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应急指挥部成立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县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局的负责同志担任。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县应急指挥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检查督促事故发生地区、各相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三)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四)向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五)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采访;
(六)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故。
3.1.6县应急指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要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县应急指挥部。
(一)事故调查组
以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二)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并实施救治措施。
(四)案件查办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五)专家咨询组
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六)综合组
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
(七)现场观测与评估组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的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生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有关部门。
(八)信息发布组
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有关部门参与。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取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与指导。
3.2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协调、管理等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负责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潢川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
3.3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是:
(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二)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系统
全县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以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并公布统一的举报电话。
(一)县农业局、畜牧局和水产局发布有关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重金属含量超标、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生物毒素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
(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局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市场食品监督检查信息。
(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象,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4.2预警系统
4.2.1加强日常监管
县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教育局、农业局、水利局、商务局、环保局、畜牧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4.2.2建立通报制度
(一)通报范围
1、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通报方式
1、县直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个小时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2个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2、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向事故有关的县直有关部门通报,必要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三)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应逐级上报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四)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同时,要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4.2.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直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单位、部门、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县直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组织或者通报、移交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4.2.4应急准备和预防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对有关部门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政府,并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对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要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4.3报告制度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4.3.1责任报告单位
(一)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二)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四)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
4.3.2责任报告人
(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三)消费者;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3报告范围
(一)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3.4报告程序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相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二)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县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在2小时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县人民政府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要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3.5报告时限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监管部门要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级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4.3.6报告要求
(一)初次报告
要尽可能全面的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食品安全事故直接受害人的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流行病学和追踪情况、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二)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调查等。
(三)总结报告
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5.1.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Ⅳ级)
(一)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并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争取有关部门的指导、支持和增援。
(三)向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四)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及信息发布组等事故处置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五)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六)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七)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在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一同协调指挥。
5.1.2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要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要上报指挥部审定,撤销预警。
5.2指挥协调
进入应急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并配合国家、省、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县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的实施先期处置,县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的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5.2.1县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决定启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2.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周边危害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持区域。
5.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应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县、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县应急指挥部决定。
5.4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县应急指挥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故。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者和受影响的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对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责任追究
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行贿受贿、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要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同时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同时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应急保障
7.1信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媒体发布信息要以县应急指挥部或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
7.2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立即启动,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7.3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会同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7.4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应急指挥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技术保障。
7.5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负担保障本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备、设施、物资和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7.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要求,调动力量参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依法严厉打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7.7演习演练
各级人民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本级有关部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县性和区域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影响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7.8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以提高组织实施应急处理技能和水平。要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传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又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