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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整治工作的通知(济政办〔2009〕66号)

   日期:2011-04-05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781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瘦肉精”学名盐酸克仑特罗,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受利益驱动,少数不法分子将“瘦肉精”用于动物养殖,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威胁。为了防止“瘦肉精”中毒等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稳定发展生猪生产,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畜牧业生产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整治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9〕125号)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

  生猪产业是我市畜牧业的主导产业,每年外调生猪占生猪产量80%以上。生猪及猪肉质量安全关系着我市畜牧业的稳定发展,关系着我市的对外形象。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压力感、紧迫感,强化责任意识,以最严格的标准、最坚决的态度、最严厉的措施强化“瘦肉精”监管,确保生猪及猪肉质量安全。

  二、突出重点,狠抓关键

  (一)加强瘦肉精源头监管。加强源头控制是解决“瘦肉精”问题的治本之策。畜牧部门要加大对饲料、兽药经营企业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销售“瘦肉精”的不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开展盐酸克仑特罗专项检查活动,凡是检查中发现药品经营企业向养殖场户非法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的,要严厉查处。

  (二)严把养殖环节监管。各镇(街道)要充分发挥镇(街道)防疫队伍的作用,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对辖区内中小型养猪场特别是散养户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责任到人,开展经常性的用药、用料等各种记录落实情况的检查,引导养殖场(户)科学用药、用料,安全生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对供京、供沪生猪养殖户实行登记管理,并派驻人员实行“一对一”猪场监管。

  (三)注重流通和屠宰环节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对生猪经纪人进行登记造册,督促生猪经纪人建立购销台账,实行生猪经纪人承诺制度。要严格生猪屠宰场屠宰同步检疫,严禁无耳标、无产地检疫证的生猪进入屠宰环节。商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管,监督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积极开展“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严禁不合格肉品流向市场。

  (四)加大检测检验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扩大监测范围,提高检测频率,及时掌握和科学评估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生猪检疫监管要与“瘦肉精”监测同步,养殖企业在生猪出栏前要进行“瘦肉精”自检或委托检验,严防有问题生猪出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对养殖场(户)自检或委托检验结果进行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生猪不出具检疫证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积极开展“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严禁含“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猪肉流入消费市场。

  (五)严厉查处违法案件。各有关部门要把查处违法案件作为监管整治工作的突破口,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畜牧、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强化社会监督,健全监管整治机制。对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单位和个人,公安等部门要依法立案侦查,严查严办,快速处置。

  (六)严格责任追究。各镇(街道)要与市政府签订“瘦肉精”监管目标责任书。对监管不力,引发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一旦发生“瘦肉精”中毒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坚决、迅速、果断地予以处置,将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八)强化宣传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瘦肉精”的危害性和监管整治“瘦肉精”的政策措施,积极营造监管整治“瘦肉精”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声势。要加强舆论引导,规范信息管理,防止不实信息扩散流传和个别媒体恶意炒作。要加强对生猪经纪人、屠宰企业、养殖场户的培训教育,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

  三、明确分工,密切协作

  “瘦肉精”监管整治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做好“瘦肉精”监管整治工作的合力,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镇(街道)要做好辖区内养殖场(户)的教育管理工作,严防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行为的发生。畜牧部门要加大对饲料、兽药等投入品和生猪养殖环节的监管,严格生猪产地检疫,依法查处养殖环节添加使用“瘦肉精”的不法行为。商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不法行为,加强屠宰环节的检测,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和生猪经纪人的管理,严厉打击收购、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盐酸克仑特罗等兴奋剂类药物的监管,严防盐酸克仑特罗等兴奋剂类药物流入生猪养殖环节。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涉嫌“瘦肉精”违法犯罪案件的立案侦破工作,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财政部门要根据《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9号)第十四条规定,把“瘦肉精”监督抽查检测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镇(街道)也要列出专项经费,用于“瘦肉精”管理工作,确保“瘦肉精”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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