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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国资委、市粮食局关于加速推进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鞍政办发[2005]110号)

   日期:2011-04-06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26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资委、市粮食局《关于加速推进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加速推进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

  为加速推进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根据《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鞍委发〔2005〕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完成时限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市委九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和战略重组,建立和完善我市粮食流通领域市场机制、竞争机制、调控机制和监督机制,实现粮食商品化、管理企业化、经营市场化的总体目标,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购销主渠道作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推动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向纵深发展。

  (二)工作目标:对全市68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采取“宜股则股、宜售则售、宜破则破”的方式,实现三个三分之一,即股份制改造(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国有参股)占三分之一;国有资本退出(破产、出售)占三分之一;兼并、注销占三分之一。市本级6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全部实施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的股份制改造,天翔、天星和粟邦三户粮库下属附营企业依法破产。

  (三)完成时限:到2005年底,基本完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任务;2006年上半年做好收尾和完善工作。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市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鞍山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伟家  副市长

  副组长:吕金秋  市政府副秘书长、国资委主任

  王吉盈  市粮食局局长

  成  员:张国林  市国资委副主任

  李家安  市粮食局党委副书记

  贾  尧  市粮食局副局长

  范云明  市粮食局副局长

  张桐德  市粮食局副局长

  吕世光  市粮食局工会主席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主任:王吉盈(兼);副主任:李家安(兼)。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维护职工利益的原则。在改制中要把职工利益放在重要位置,使改革力度、发展速度与职工承受能力相协调,使职工成为改革的参与者与受益者,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2.依法规范操作的原则。在改制过程中,要始终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办事,发扬民主,实行透明操作;改制后的企业在建立“三会一层”(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代表大会和经理层)的法人治理结构时,要严格按《公司法》的规定操作,加强全过程档案管理,确保合法有序,规范透明。

  3.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的原则。抓好试点,以点带面,分类实施,全面推进。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搞“一刀切”,防止改制方式“模式化”、改革操作“简单化”。4.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国有资产有效流动中,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改革方案要兼顾多方债权人的利益,并争取债权人的支持。

  5.有利于改制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的原则。改革方案要有前瞻性,改制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还将承担国家与社会赋予的5方面责任和义务。一是做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载体,主要承担国家与地方粮食储备、军粮供应等政策性业务;二是在粮食购销市场化的新形势下,继续发挥粮食购销主渠道作用;三是在紧急状态下,立即启动《鞍山市粮食安全紧急供应预案》,稳定市场,稳定粮价,稳定民心;四是立足生存,加速发展,服从服务于鞍山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大局;五是在我市的农业产业化进程中,起到联结农户、商户、消费者的纽带和桥梁作用,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龙头企业。

  6.原粮食企业职工优先并充分享受有关政策的原则。为确保企业改制后有足够的持续经营能力,防止改变粮食企业性质,进而影响对农民的粮食收购,企业出售时,在同等条件下,职工有优先购买权并享受有关政策。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确保改制深度推进

  1.妥善处理好“老人”问题。根据省粮食局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辽粮行〔2004〕66号)中“要结合产权制度改革,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现有在职职工逐步实行全员身份置换”的要求,下大力气解决好企业冗员问题。各县(市)、区粮食部门和市本级企业在制定改革方案的同时,还要制定详实周密的职工安置方案。要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耐心细致地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依法办事。同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职职工和分流下岗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支持下岗职工再就业。认真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并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

  2.妥善处理好“老帐”问题。根据省财政厅等部门下发的《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帐处理意见>的通知》(辽财流〔2004〕451号)精神,我市清理、审计粮食财务挂帐的对象是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清理、审计后认定的政策性挂帐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市、县(市)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挂帐总额清理要彻底,政策性挂帐认定依据要充分。

  3.继续争取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粮食部门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省粮食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辽粮行〔2004〕66号)中“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粮食企业征免税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的粮食,继续免征增值税”政策精神,积极协调落实此项政策。

  4.破解改制难题。要根据《辽宁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若干政策》的规定,积极协调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房产、信访、法院、工商等部门,在政策上予以支持,破解改制中的难题。

  五、工作要求

  1.严格履行职工安置操作程序。改制企业工会要在上级工会指导下,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并邀请劳动就业部门参加。上级工会对大会程序进行指导和监督,劳动就业部门就职工安置政策予以解释。会议审议企业改制方案,投票通过职工安置方案并形成决议,企业内欠和安置费用要到劳动就业、社保等部门履行依法认定程序,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2.严格规范企业改制的资产审计评估。企业改制要按照出资人依法委托中介机构的原则,杜绝占有单位自行评估或低估漏评现象。在审计评估过程中,要坚决执行审计与评估业务分离、由两家机构分别操作、互相制约的规定,同时,对企业原审计机构实行回避制度,原则上不予选用。加强科学管理和民主决策,公示审计评估结果,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3.严格规范企业改制中的产权交易行为。企业改制的产权变更要全部进场交易,履行交易程序。要公开披露有关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交易公告要刊登在省级以上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出资人或委托人要以评估结果为确定企业转让底价的依据,分别采取拍卖、招标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选定受让人。

  4.严把改制企业履约监管验收关。企业改制后粮食主管部门要立即成立履约监管小组,履行监督职责,确保职工和债权人利益不受侵害。

  各县(市)、区国资监管部门和粮食局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本方案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细则,逐户列出改制方式和完成时限,于11月15日前上报市资委和粮食局,经核批后组织实施。

  市国资委

  市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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