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促进企业自律,提高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效率,规范餐饮业食品卫生等级评定,按照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及《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示管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饭店、快餐店。
第三条 本市餐饮业中的饭店、快餐店实行食品卫生等级管理制度。
等级评定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等级管理工作,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餐饮业食品卫生等级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单位实施监督时,按照《上海市餐饮业食品卫生评分表》(见附件)对餐饮单位进行评分,评分结果作为年度等级评定的依据。
第五条 餐饮业食品卫生等级分为A级(食品卫生状况优秀)、B级(食品卫生状况良好)、C级(食品卫生状况一般)和D级(食品卫生状况较差)四个等级。等级评定按《食品卫生等级评定表》(表1)标准进行。
表1 食品卫生等级评定表
表1 食品卫生等级评定表
分类卫生要求倡导性项目 年平均得分率 经常性卫生管理 项目年平均加权扣分 |
>95% |
80%~95% |
60%~80% |
≤60% |
≤5 |
A |
B |
B |
B |
5~10 |
B |
B |
C |
C |
10~15 |
C |
C |
C |
D |
>15 |
D |
D |
D |
D |
注: 1. 上表中凡以范围表示的数值,下限不含本数,上限含本数;
2. 分类卫生要求倡导性项目是指《上海市食品经营
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附件一“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
分类要求”中对餐饮业经营者的倡导性要求;
3. 经常性卫生管理项目年平均加权扣分,是以某单位的年平均实际扣分,乘以加权系数(系数根据餐饮业的类别、规模和供应的食品品种的食品安全风险确定),即为该单位的加权扣分。加权系数如下:
① 特大型饭店、大型饭店、快餐店加权系数为1.1,其余餐饮单位加权系数为1.0;
② 供应熟食卤味加权系数为1.1,不供应熟食卤味加权系数为1.0;
③ 供应盒饭、桶饭加权系数为1.2,不供应盒饭、桶饭加权系数为1.0。
第六条 凡符合《食品卫生等级评定表》A级条件,
但年度内受到过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的餐饮单位,评定为B级。
依据《关于在本市餐饮等行业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试
行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的通知(修订)》的规定,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或食品卫生管理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参加重新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在原等级的基础上降低一个等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餐饮单位,立即降为D级:
(一)造成食物中毒、食源性疾患的;
(二)连续两年食品卫生等级评定为C级的。
第七条 A级餐饮单位必须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验收。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A级餐饮单位实施简化监督, B级实施常规监督,C级实施重点监督,D级实施强化监督。对尚未评定等级的新开办餐饮单位实施常规监督。
第十条 食品卫生等级标示和社会公告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有关餐饮单位的分类及定义与《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中相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