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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日期:2011-04-07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213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提高政府保障食品安全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食物(食品)链各环节中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各方联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

  (2)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3)加强群防群控和日常监测,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的原则。

  (4)发挥先进科技和专家作用,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5)坚持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和整改落实的原则。

  2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全省及其他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或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超出事发地市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水平的;

  (3)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4)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5)需要由省政府或其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辖区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下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3  组织指挥体系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3.1 省应急指挥部职责

  (1) 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 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 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 审议批准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重要事宜;

  (5) 向省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救援情况,必要时,由省政府请示国务院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2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担任。

  3.3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本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查处组、医疗救治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信息发布组等工作小组。

  3.4 专家咨询委员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要立即从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5 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

  事故发生地市、县(市、区)政府应按事故级别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并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重大食品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系统

  建立全省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发布或联合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信息、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信息,切实做到食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4.2 预警系统

  4.2.1 日常监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并作出预警。

  4.2.2 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省级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必要时上报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特殊通报。涉及港澳台地区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及时通报省外办、省台办。

  (4)向宣传新闻主管部门通报。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在上报省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通报情况。

  4.2.3  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级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省级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相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4.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要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通报省级有关部门。对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上报省政府。

  4.3  报告系统

  要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5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有关地方政府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故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于重大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展态势,作好启动省级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5.2  预警发布

  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蓝色(一般)、黄色(较重)、橙色(严重)和红色(特别严重)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应包括事故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

  5.3 分级响应

  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应急响应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省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并迅速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本预案启动,省级有关部门预案和有关市、县(市、区)预案必须启动,事发地政府要全力以赴组织救援。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级政府组织实施。市级应急预案启动,有关县级预案必须启动,省级有关部门预案视情况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级政府组织实施,县级应急预案启动,有关市级预案视情况启动。

  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实施。

  5.3.1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1)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并按规定向省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

  (2)向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组织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小组的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市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7)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省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在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共同协调指挥。

  (8)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市、县(市、区)政府要启动或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5.3.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市级政府应急响应。市级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施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报告和建议,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响应。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本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工作处理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地区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按照市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响应。加强对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会同省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

  5.3.3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V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本级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并将有关事故情况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对事发地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管和有关方面的支持,必要时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

  5.3.4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1)响应的升级: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报本级应急指挥部或上级有关部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2)响应的降级: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经本级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5.4  指挥协调

  5.4.1 组织协调要求

  (1)进入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后,省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本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事发地市级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省应急指挥部或者指挥部工作组的指挥、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3)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地区、影响特别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省应急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可指派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也可以委托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5.4.2指挥协调内容

  (1)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提出应急处置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2)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5.5 紧急处置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应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市、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省应急指挥部决定。跨省(市)或涉及境外、国外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理方案,报国家有关部门决定。

  5.6  响应的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1)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省级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

  (2)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 责任与奖惩

  (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整改和善后处理进行监督。

  6.3 调查评估和总结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事发地市级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省政府,并按规定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2)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事发地县级政府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同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并抄送省级有关部门。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要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认真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7.2 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立即启动应急医疗救治工作。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7.3 人员保障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7.4 技术保障

  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应急指挥部或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采集样本、按标准实施检测等技术鉴定工作,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5 物资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全力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应急救援资金要全额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7.6  治安维护

  应急预案启动后,公安部门要调动力量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依法严厉打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7.7  应急演练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统一组织和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相应能力,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的指导,组织全省性和区域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7.8  宣传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应急处理组织实施技能和水平。要高度重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普及和提高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防护知识和能力。

  8 附     则

  8.1  预案制定与管理

  本预案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形势发展,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及时修订本预案。各市、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

  8.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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