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我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设立海南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省政府从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优化结构、公正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和省财政厅负责管理。
省商务厅会同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和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进行审核,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商务厅、省农业厅和省海洋渔业厅上报和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扶持符合我省发展规划的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体系建设的重点企业和项目。具体是:
(一)对农产品出口种植养殖备案基地建设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二)对大型肉联企业、农产品出口加工重点项目和龙头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三)对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和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四)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奖励三种方式。
贷款贴息: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每年贴息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单个项目资金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奖励:对贡献突出、示范效应明显的项目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省政府确定的项目不受扶持限额限制。
第七条 当年已经通过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安排的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与拨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一般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
(四)依法在海南省内纳税,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没有税收违规行为,没有欠交税款行为。
(五)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六)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九条 符合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根据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和省财政厅下发的年度申报通知向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和省财政厅提交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作方案。
(四)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用地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五)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或贷款承诺书)和利息支付清单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六)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支出财务凭证复印件。
(七)项目相关证书、合同复印件。
(八)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九)与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和省财政厅在受理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完成对报请材料的审查,省财政厅根据审查意见提出项目资金计划会同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报省政府,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农业厅和省海洋渔业厅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单位拨款申请和项目进展情况,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同时将拨款文件抄送省商务厅、省农业厅和省海洋渔业厅。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属于奖励的,计入当期收入;属于贷款贴息的,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属于补助的,计入资本公积,归全体股东享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建立专项资金的跟踪问效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内容。
第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必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和省财政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包括纳税情况、解决社会就业情况)。省商务厅会同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和省财政厅每年3月底前将专项资金的项目安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产业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上报省政府。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凡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列出不超过2%的管理经费,专项用于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