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实施《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供水设施工程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生活饮用水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饮用水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报新建、改建、扩建供水设施的工程的选址、设计审查时,应当填写《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
二、选址资料、施工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
三、供水卫生设施必备资料;
四、其它有关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和资料后,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查和现场勘察并在30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工程设计审查认可书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供水设施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并提交前条规定的资料后,15日内由卫生行政部门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供水设施责任单位持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的利用新材料制作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必须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批件。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设施的选址应根据城乡建设规划、水文地质资料及附近地区卫生状况,从卫生、经济、技术、水资源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选择水质良好、有水量保障、便于卫生防护的水源。
对水源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符合卫生标准后,方可使用。
条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二次供水设施应安装在便于卫生防护的构筑物内;供水管线为单向供水,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线连通;
二、高低位水箱应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托架上,其水箱顶部距构筑物屋顶距离不得小于80cm,并设有透气管罩,水箱观察孔位置和大小的设计要便于定期检查和清洗水箱;
三、水箱的溢水管、排水管不得与水管或雨管直接连通;
四、为便于清洗水箱,排水管要设计在水箱的底部,有利排水;
五、生活饮用水水箱与消防水池应单独设计。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8年3月20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