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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关于金华市豆制品和豆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07〕73号)

   日期:2011-04-10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37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质量技监局、农业局、卫生局、贸易粮食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拟订的《金华市豆制品和豆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七年九月十三日

 

  金华市豆制品和豆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市质量技监局 市农业局 市卫生局 市贸易粮食局 市工商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OO七年九月)

 

  为深入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强豆制品及豆芽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的综合治理,进一步规范我市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打击和查处各种违法行为,确保群众吃上放心的豆制品,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依法监管、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实行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治劣与扶优相结合,合力打造豆制品和豆芽产品质量放心工程,保障人民群众食用安全。

 

  (二)工作目标。通过集中整治,依法取缔一批无证、无照和质量卫生条件不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扶持发展一批优秀企业、优质产品和优良品牌;各县(市、区)重点培育2-3家豆制品、1-2家豆芽工厂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企业,加快用先进生产方式替代小作坊家庭式落后生产方式的进程;建立豆制品行业市场准入制度,加强豆制品和豆芽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各环节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夯实基础,从根本上解决豆制品和豆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二、整治重点和主要任务

 

  (一)整治重点。以城乡结合部以内为重点区域,以小作坊和无证照加工点为重点对象,突出抓好基本生产条件审核、流通渠道控制以及消费采购规范三个环节,着力解决利用发霉变质原料、不洁水源、滥用食品添加剂、植物生长剂和农药化肥以及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豆类制品等重点问题,规范豆类制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秩序。

 

  (二)主要任务。根据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和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要求,以及本次整治工作的实际,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质量技监部门要加快实施豆制品市场准入制度,引导、督促生产加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对豆芽企业及证照齐全的豆制品企业展开日常质量监督管理,落实巡查、强制检验等措施;制订并实施豆制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加强豆制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受理并处理质量投诉;对豆制品、豆芽产品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对企业执行产品标准进行备案登记,对证照齐全的豆制品、豆芽生产加工企业无标准生产行为进行查处;严厉打击豆制品、豆芽生产加工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等违法行为。

 

  农业部门要严把豆芽生产原料质量关,加强质量监督抽查,配合质量技监等部门做好豆芽标准化生产技术指导等相关工作。

 

  工商部门要严把豆制品、豆芽销售的市场准入关,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行为,发现应持照而无照生产销售的,一律依法查处;重点加强各类大型食品超市、农贸市场和城乡结合部以及农村集镇市场的监管,制订并实施市场准入制度;规范豆类制品市场交易,开展经常性检查,查处各类违法经营行为,责令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撤柜退市并监督销毁,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卫生部门要对去年专项整治中未进行换证的豆制品生产企业重新审核卫生许可证,依法查处无卫生许可证生产加工以及卫生条件不合格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检查豆制品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是否具有防蝇、防尘等卫生设施,现场制作豆制品是否符合卫生规范要求,从业人员是否持健康证上岗;重点检查餐饮业、食堂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所采购的豆制品、豆芽及其他食品原料是否索证齐全,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加工是否符合卫生条件,从业人员是否持健康证上岗。

 

  贸易粮食部门要积极参与豆制品和豆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引导和鼓励工厂化生产的豆制品、豆芽企业发展,积极推动“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销售豆制品和豆芽产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加强对豆制品和豆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督查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8月下旬前)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全省豆制品、豆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制订相应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积极宣传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向社会发布豆制品生产许可、市场准入、卫生许可的审查细则和管理办法,敦促豆制品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相应证照;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改进投诉举报处置工作,发动群众积极参与专项整治活动。

 

  (二)整治规范阶段(2007年8月底至2008年5月底)

 

  1.调查摸底,建立档案(2007年8月至2007年9月20日)。由各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质量技监部门牵头,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配合,对辖区内豆制品、豆芽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集中普查,并对集中普查情况进行分类造册,登记建档,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处理工作。在普查过程中,要重点检查证照是否齐全,发现证照不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证照。

 

  2.分类监管,规范管理(2007年9月21日至2007年11月20日)。各有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全市豆制品、豆芽生产加工、销售、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产品质量分别进行一次专项抽查,对生产加工使用的水源进行一次专项普查。凡生产经营场所、水源质量及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曝光。

 

  3.打扶结合,扶优治劣(2007年11月21日至2008年初)。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滥用食品添加剂及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黑窝点;加大对基本符合卫生条件、QS许可条件、证照齐全的生产企业和重点培育新建生产企业的帮扶力度,在信用担保、技改贴息、标准厂房和摊位招租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加强亮证挂牌销售、有证定点采购等措施的落实,积极推动生产企业改造完善生产条件,增强质量安全意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加快取证进程,实行有证监管。

 

  4.完善制度,长效监管(2008年初至2008年5月20日)。着力建立豆制品和豆芽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范和制度,加强日常监督,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努力提高广大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法制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要大力引导和扶持工厂化、规模化、标准化的企业发展,做到疏堵结合。

 

  (三)检查总结阶段(2008年6月)

 

  各县(市、区)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自查,并于2008年6月1日前将自查结果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于2008年7月初将总结报告报市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全市豆制品和豆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质量技监局为组长单位,市农业局、工商局、卫生局、贸易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监局)。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进一步增强对专项整治重要性的认识,统一领导本辖区的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组织并支持有关执法监管部门开展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同时,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机构,做到目标明确,组织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

 

  (二)加大执法力度。坚持开展专项整治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将监管的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加大对分散在城区、城乡结合部和集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食品流动商贩的监管力度,迫使劣质豆制品和豆芽产品退出市场,保证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完善食品抽检与行政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制度,对涉嫌犯罪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齐心协力,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各项工作;要加强综合协调,充分利用现有豆制品和豆芽产品安全监管资源,提高行政执法的整体效能;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协办的案件,由受理单位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相互协作、协调一致,积极推行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确保豆制品和豆芽产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效开展。

 

  (四)强化宣传教育。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开展食品安全政策法规和安全常识以及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宣传教育,加强豆制品和豆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宣传开展专项整治的成效,提高消费者对整治工作的参与度、支持度和认可度;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保证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监督渠道的畅通,做好群众举报投诉的处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实际,确定宣传重点,大力宣传有关食品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举措。各新闻单位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及时报道豆制品和豆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名优企业和产品,有选择地曝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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