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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酒类流通管理实施方案

   日期:2011-04-10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1037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颁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9日商务部第15号令〕,做好我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净化全市酒类市场,确保全市人民身心健康,建立酒类市场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行为为重点,以建立和实行酒类商品备案登记、溯源制度为目标,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酒类商品市场。

  二、目标要求

  通过规范管理,有效遏制无证无照、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促进酒类流通秩序的明显好转,规范建立酒类商品流通的登记备案、溯源制度,完善酒类监管体系,建立规范酒类市场秩序的制度保障机制。

  三、实施步骤

  (一)广泛宣传,提高对加强酒类商品流通管理的重要性的认识(2006年2月1日—2月31日)。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大力宣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使每个酒类生产企业、经营(批发、零售)企业对酒类商品流通管理的政策法规、目标要求、方法措施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进一步搞好酒类商品的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实行备案登记和建立酒类流通溯源制度(2006年3月1日—3月31日)。此阶段为实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过渡期。市商务局要利用书面通知、电视公告等形式公告酒类经营者,按照时间和要求到市商务局进行备案登记和建立健全酒类流通的溯源制度,各类酒类经营者要提高认识,积极配合,使我市的酒类市场尽快走上健康、规范、良性循环的轨道。

  (三)监督管理阶段(2006年4月1日以后)。市商务局要组织精干执法人员,对各类酒类商品经营企业的备案登记和建立酒类商品的溯源制度进行执法检查,严格依法行政、公正执法、违法必纠。

  四、主要措施

  (一)实施备案登记。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通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一)登记程序是:一是到市商务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称《登记表》;二是按照要求填写《登记表》,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三是向市商务局提交《登记表》一式两份;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四是市商务局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备案登记手续。五是《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需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商务局办理变更手续。

  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三)规范经营行为。酒类经营者必须遵循以下经营规则:一是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二是在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等复印件。酒类经营者要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三是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的销售要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四是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五是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诚实守信。六是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七是禁止批发、销售、储运以下商品: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仿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四)加强监督管理。市商务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对全市城乡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在监督管理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帐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市商务局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市商务局应建立酒类流通监测体系,可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的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适时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至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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