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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铁政办发[2008]49号)

   日期:2011-04-11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322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文件精神,为落实《辽宁省农村大集食品经营行为规范》的规定,进一步促进新农村建设、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确保农民健康消费,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党的十七届中央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创建农村食品市场优良环境为重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继续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实事求是、综合治理的原则,全力抓好农村流动定期市场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主要任务和基本指标

  力争通过两年时间使全市农村大集做到“四个彻底解决”,实现“五个100%”,即:彻底解决农村大集开办方无照经营,食品安全责任不明问题;彻底解决农村大集长期经营者无照经营问题;彻底解决农村大集食品经营者行业设施简陋、卫生条件差问题;彻底解决《辽宁省农村大集食品经营行为规范》落实不到位问题。全市所有农村大集要100%有工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农村大集食品行业长期经营者要100%有营业执照;对农村大集食品经营者要100%建立电子档案,实现信息化管理;农村大集食品经营者要1OO%建立健全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进货台

  账、“三不食品”下架等制度;所有农村大集要100%建立公示板、信息板等制度。

  三、重点内容和具体方法

  (一)重点内容。整顿规范全市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农村流动定期市场的监管是全市工商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具体有三项内容:

  1.规范业者的主体资格。一要规范市场主办单位(或主办人)的资格。市场主办者必须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市场经营与管理活动,并协助有关执法部门依法规范市场秩序。二要规范上市经营人员的交易资格。一是辖区内长期从事流动赶集的经营者,必须做到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依法亮照经营。二是辖区外长期从事流动赶集的经营者,必须持营业执照(或副本)到经营地工商所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三是农民从事自产自销活动,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件。管辖区农民应携带身份证,到工商所登记备案,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管辖区外的农民携带身份证和村级自产自销证明,到经营地工商所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2.严把上市食品质量关。下列食品质量是农村大集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从源头坚决抓好。

  (1)检验检疫食品必须有合法的检验检疫证明方可上市销售。

  (2)加工食品。凡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必须有质监部门出具的限制销售证明及检验证明。食品必须进行简单包装。强制准入的食品必须具有QS标志,否则不准上市;冠有“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名牌食品”,等标志的食品,如有认定证书可以上市,但要将复印件备案。

  (3)标有保质期、生产日期、厂名厂址标准等食品必须符合规定,否则不准上市。

  (4)鲜活食品。重点加强水产类、鲜蛋类、鲜奶类等食品的管理,坚决杜绝腐烂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上市。

  (5)粮、油、干鲜、调料等食品。一旦发现有不合格、变质有害、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食品必须严肃处理,特别是对上市经营陈化粮的业者要坚决打击。

  (6)加强对农村食品加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对生产单位定期检查,对上市的食品要进行排查,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3.加强重点地区管理。

  (1)重点市场是乡、村、屯三级流动定期市场。

  (2)重点部位是城乡结合部、旅游景点、学校附近、车站周围。

  (二)具体方法。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人员、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三方面的积极作用,明确各自职责,实现有机结合,是管理农村流动定期食品市场的基本方法。

  1.发挥行政执法机关职能作用。基层工商所是监管农村流动定期食品市场的责任单位,工商所所长是依法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工商管理机关要按照《铁岭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全市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铁政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同时,结合全市农村流动定期食品市场的季节性、复杂性、多变性等特点,特提出以下七点要求。

  (1)健全食品经营业者的经营户口,规范业者的经营主体资格。重点是动态监管情况,做到上市经营者每户(人)一卡。

  (2)实行登记备案制。主要包括上市经营人员的登记备案、上市商品的登记备案、各种案件处理情况的备案等。做到售前规范到位、售中检查到位、售后服务到位。

  (3).实行集期排查制。工商所所长要组织好管理人员,对每个集期进行全面排查,做到“六查六看”,填写好集期排查表,作为经济户口的一项重要内容。

  (4)实行明示销售制。主要指农民自产自销的产品。检疫合格的母猪肉,应当挂牌明示销售,做到公平、透明。

  (5)工商所要聘请市场义务监督员,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员、监督员制度,协助和监督市场管理工作,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

  (6)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县级工商局及工商所每季度要组织公安、卫生、动物卫生监管、质监、商业、城管等部门及市场主办者、经营者、消费者代表等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征求意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并组织定期检查。

  (7)基层工商所要向社会公开执法承诺,做到文明执法,依法行政。

  2.充分发挥市场主办单位的积极作用。市场主办单位是市场食品安全责任单位,主办者(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是市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市场主办单位要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基层工商所要与市场主办单位(或个人)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帮助和引导市场主办单位成立管理机构,建立各种制度,搞好市场规划,实行划行归类,完善市场档案,提供优质服务,加强物业管理,改善经营环境。

  3.发挥经营业者的自律作用。基层工商所要采取多种形式,教育经营者对出售的食品负责,使经营者树立责任意识。经营者是食品经营的第一责任人。经营者要主动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自觉地遵守食品安全协议(或承诺),认真落实“信誉卡”、“食品退货”、“明示销售”、“食品备案”,等制度。

  四、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孙德兰  副市长

  副组长:张维范  市政府副秘书长

  马晓光  市工商局局长

  成  员:刘振华  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鹏飞  市公安局副局长

  程  武  市动物卫生监管局副局长

  赵福德  市卫生局副局长

  郭柏军  市质监局副局长

  李福罡  市农委副主任

  任国兴  市商业局副局长

  刘士臣  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杨春广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刘振华兼任。各县(市)  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组织,主管领导要亲自挂帅,并制定方案,明确任务,同时给予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各级政府是农村大集管理的领导机关,负责市场规划,制定政策、组织监管等工作,有关部门按分工各负其责。

  1.工商部门负责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并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协调各部门之间关系,组织专项整治等日常工作。

  2.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大集治安秩序的整治,维护市场治安秩序,取缔占道经营,加强机动车辆管理,严厉打击涉嫌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

  3.  动物卫生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场内的猪、牛、羊肉及禽类的检疫工作,做到检疫合格不少检、不漏检,未经检疫的一律不准进入市场。

  4.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大集卫生设施、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检查。

  5.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小作坊的整治,对整治合格的小作坊出具限制销售证明,否则一律不允许上市销售。

  6.农业部门要抓好农业投入品及蔬菜、水果残留农药的监测工作。

  7.商业部门要抓好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管工作。严厉打击私屠乱宰行为,加强对集贸市场酒类销售及溯源的监管。

  8.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市场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

  9.城市综合_执法部门要加强城镇及农村早行、晚市的监管。

  (二)调查研究。各级工商机关要深入实际,搞好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不断地探索和解决一些焦点、难点、热点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宣传。各级工商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工作,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拓宽监管广度,增强监管力度。

  (四)建立制度。

  l.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落实奖励措施,奖励按罚款的10%提取。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级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县(市)区级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存在的问题、如何加强管理及信息反馈。

  3.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行政监察和执法监督检查,切实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各县(市)  区有关部门的责任。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食品安全出现责任事故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层层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搞好配合。各级工商机关要主动与公安、卫生、质监、动物卫生监管、农业、商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配合,加强沟通联系,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各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实现综合治理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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