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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中县食品安全宣传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绥政办发〔2007〕46号)

   日期:2011-04-14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346    

  为加大食品安全的宣传力度,充分发动群众,增强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参与意识,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扎实做好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充分认识食品安全的重要地位;坚持开拓创新,大造声势,注重宣传形式的多样化;坚持正面引导为主,曝光违法犯罪行为,坚定人民群众食品消费信心;坚持普法教育与普及科学知识教育相结合,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突出“保障食品安全,共建和谐社会”的活动主题,全力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活动目的

  通过宣传整治活动,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营造保障食品安全,共建和谐社会的氛围;宏扬诚信兴业,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责任意识。

  三、组织领导

  此次食品安全宣传整治活动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配合。

  四、主要宣传用语

  (一)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二)以人为本,确保食品安全

  (三)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五)群众利益无小事,食品安全是大事

  (六)保障食品安全,共建和谐社会

  五、主要内容

  (一)宣传近年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及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以来食品安全监管取得的成果。

  (二)宣传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科普知识。

  (三)依法检查食品生产和销售单位,曝光部分制售假劣食品的典型案例。

  六、活动时间

  4月21日――5月7日

  七、主要形式

  宣传活动与市场检查同时进行,在检查中采取常规检查和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宣传活动

  1、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在县内主要街道悬挂宣传食品安全的宣传标语。

  2、县工商局:负责动员大中型超市和食品经营企业,通过建立宣传专栏或展板等形式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在大型超市及食品经营企业门口悬挂宣传食品安全的横幅标语;负责宣传近年来食品市场治理情况及所取得的成果,假冒伪劣食品的识别;

  县农发局:负责发放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蔬菜、水果、茶叶等宣传资料;

  县质监局:重点宣传我县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的质量情况;

  县卫生局:负责宣传食品卫生和营养知识;

  县商贸局:重点负责生猪屠宰、肉类加工方面的知识及肉品安全方面的知识宣传;

  县粮食局:负责放心粮油方面的知识宣传;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宣传食品安全监管的有关政策和药品知识。

  (二)市场检查

  1、检查重点:城乡结合部食品市场、学校周边小餐馆、学校食堂、农贸市场、小加工作坊、儿童食品、奶制品、豆制品、肉制品、粮油制品和药品。

  2、参加单位: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联合检查,县工商局、卫生局、农发局、质监局、商贸局、粮食局、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加。

  县工商局:负责依法开展对食品生产和销售单位进行检查;

  县卫生局:负责依法开展对餐饮业、学校食堂、小卖店等服务行业进行检查;

  县农发局:负责组织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查;

  县质监局:依法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中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县商贸局:负责生猪屠宰加工环节中食品安全的检查工作;

  县粮食局:负责粮油储存、调拨和销售环节中食品安全的检查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县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的检查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次活动的牵头部门,负责对食品销售单位食品安全的检查工作,并负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本次宣传整治活动。

  八、活动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宣传活动和市场检查的准备工作。

  (二)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要进行严肃查处,对个别行径恶劣的企业和经营单位要予以曝光,涉及到违反法律、法规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在活动中各单位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互通情况,避免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对于在本次活动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一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四)新闻宣传由县广电局负责,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整治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在全县范围内形成食品安全宣传整治的强大声势。

  九、其他事项

  (一)宣传工具、宣传资料及检查车辆由参加单位自备,参加检查人员要佩带执法证件。

  (二)宣传地点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三)联合检查时,检查路线和召集参加检查人员由牵头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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