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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出口水产品养殖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琼农字〔2008〕251号)

   日期:2011-04-15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575    

  根据省政府领导和省农业厅领导的批示精神,针对三鹿牛奶和鸡蛋三聚氰胺事件,结合我省迎接欧盟考察团来琼考察水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准备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备案出口欧盟水产养殖企业现场检查率达100%;

 

  (二)水产饲料生产企业现场检查率达100%;

 

  (三)出口水产品养殖企业所在区域饲料经营企业现场检查率达100%;

 

  二、工作任务

 

  从2008年12月5日—12月18日,在海口、文昌、三亚、琼海、儋州、陵水、乐东、东方、定安等9个市县开展出口水产品养殖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各有关市县畜牧兽医局、海口市农业局、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厅等单位分别按照监管职责负责辖区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确保实现“三个100%”的工作目标。

 

  (一)加强出口欧盟备案水产养殖企业专项整治。以三聚氰胺和违禁药物为整治重点,开展对出口备案水产养殖企业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检查养殖企业的饲料库房,对现时使用和库存的各类饲料抽样检测,对配合饲料,检查包装物或标签上是否标注《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编号;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检查是否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及产品批准文号。如不按照规定标注,涉嫌来路不明的非合格产品,实施就地封存,并责成养殖企业与生产厂家索取上述有关资质证件等信息资料。如企业不能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和不能说明其产品正当来源,则按照国家有关饲料管理规定进行查处。

 

  (二)加强水产饲料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重点对海南大海水产饲料有限公司、卜蜂水产饲料(海南)有限公司、海南中海饲料有限公司、海南海田水产饲料有限公司、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海南新希望农业有限公司、海南裕泰科技饲料有限公司等7家生产企业检查。一是检查饲料生产企业持证依法生产情况,确保水产饲料企业生产持证率100%。二是加大检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三聚氰胺及违禁药物等情况,重点加强水产饲料和蛋白原料的抽样监测,对检查中发现人为添加三聚氰胺、违禁药物的原料及饲料产品,采取果断处置措施,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企业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三)加强水产饲料经营企业整治。重点对出口西欧备案养殖企业所在的海口、文昌、儋州、三亚、琼海、定安、乐东、东方、陵水等9个市县水产饲料经营企业检查。一是检查饲料仓库是否贮存违规饲料产品,坚决杜绝私藏销售国家明令禁止药物和其它添加物。二是按照程序抽检各类水产饲料样品检测三聚胺和违禁药物。三是检查所经销产品的生产厂家相关资质信息资料,确保饲料来源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四是坚决查处无证、无号、无标的“三无”饲料产品。坚决杜绝含有三聚氰胺等有害有毒化学物质的饲料进入养殖环节和流通领域。

 

  (四)检查违禁药物。针对欧盟对我国出口水产品残留敏感药物,主要检查在水产饲料中非法添加: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氯霉素、氰霉素、呋喃唑酮、孔雀石绿、喹乙醇、磺胺类、甲硝唑等。

 

  三、责任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辖区水产饲料的生产、经营及使用环节的监管。具体分工如下:

 

  (一)海口辖区的饲料生产、经营及出口欧盟备案水产养殖企业的检查,重点检查演丰、灵山、大致坡、三江等水产饲料集散地经销企业,由海口市农业局、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负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二)文昌辖区的饲料生产、经营及出口欧盟备案水产养殖企业的检查,由文昌市畜牧兽医局负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三)三亚辖区的饲料生产、经营及出口欧盟备案水产养殖企业的检查,由三亚市畜牧兽医局负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四)琼海辖区的饲料生产、经营及出口欧盟备案水产养殖企业的检查,由琼海市畜牧兽医局负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五)儋州辖区的饲料生产、经营及出口欧盟备案水产养殖企业的检查,由儋州市畜牧兽医局负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六)定安辖区的饲料生产、经营及出口欧盟备案水产养殖企业的检查,由定安县畜牧兽医局负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七)乐东辖区的饲料生产、经营及出口欧盟备案水产养殖企业的检查,由乐东县畜牧兽医局负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八)海口地区水产饲料样品检测,分别由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海口市农业局共同负责;其它各市县水产饲料样品检测,由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负责。各有关市县于12月12日前送样。

 

  三、时间安排

 

  (一)整治阶段。12月5日—12月15日,在省农业厅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的总协调下,各有关市县及厅属各有关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和监管职责,全面开展水产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及出口欧盟备案水产养殖企业进行集中检查,严格监控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严厉打击在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害化学物质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饲料生产、经营及使用行为,确保饲料质量和出口水产品质量安全。

 

  (三)督查阶段。12月10日—15日,省农业厅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导组,将深入各有关市县开展督查工作,沟通专项整治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督促各有关市县按照方案要求完成各项整治任务。

 

  (四)总结阶段。12月16日—12月18日,各单位认真对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日前将专项整工作总结和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用电子邮件发至省兽药饲料监察所,电子邮箱:xyz6123;省兽药饲料监察所综合全省情况形成书面总结,于12月24日前以电子邮件发至省农业厅畜牧处,电子邮箱:wangxingfan118@163.com。

 

  四、具体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开展水产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是省政府领导批示,省农业厅督办的一件十分重要的工作。水产饲料质量安全关系到我省水产品出口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关系到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大事。各有关单位要从维护人民利益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水产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专项整治的总体目标,不折不扣地完成各项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二)加强领导,明确监管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切实落实饲料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把水产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周密部署,迅速行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直接抓,切实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三)加大打击和查处力度。要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强化饲料执法,严厉打击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害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对专项整治期间发生使用三聚氰胺和违禁药物饲料引发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企业和当事人,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进行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对顶风作案,情节严重,涉及犯罪案件,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绳之以法。

 

  (四)加强检查督导。在专项整治工作期间,省农业厅专项整治工作督查组将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沟通情况,总结经验,对行动缓慢、敷衍应付,整治工作不力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造成饲料质量安全事故的要追究责任。

 

  附件:1.   出口西欧备案水产品养殖企业名单(50家).doc

 

  2.   出口水产品养殖饲料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doc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水产品方面相关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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