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农委《关于加快全省人参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加快全省人参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
(省农委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吉林省人参产业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06〕19号)精神,全面推动我省人参资源整合开发工作进程,完成 “十一五 ”期间的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做大做强我省人参产业,特制定本方案。
一、对人参产业实行标准化管理
(一)制(修)订人参行业标准。由省人参资源整合开发工作推进组组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农委负责,制(修)订人参(西洋参)生产、加工、系列产品等30个技术规程和标准,并争取逐步上升为国家标准。统一我省人参(西洋参)行业标准。今后我省人参产业均统一采用新的系列标准,由省农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监督。
(二)制订中国·吉林 “长白山人参 ”品牌产品质量和生产加工企业标准。实行中国·吉林 “长白山人参 ”品牌准入制度,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和产品标准,对达到标准的生产加工企业,允许加盟中国·吉林 “长白山人参 ”品牌;对达到品牌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准许使用中国·吉林 “长白山人参 ”品牌。
中国·吉林 “长白山人参 ”品牌的产品质量,由省人参资源整合开发工作推进组指定的人参检测部门定期进行检测。
(三)实行全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结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对从事人参生产、加工、经营的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对考试合格者统一发放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发的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从事人参生产、加工、经营的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在对人参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的业务人员实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的标准化生产情况,对人参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实行规范化管理。
二、加强对人参产业的宏观监管
(一)调控生产规模。“十一五 ”期间,全省人参留存面积控制在3500-4000万平方米之间,每年参业用地审批不超过500万平方米(林地1500公顷)。参业用林地审批必须与各级参业主管部门搞好协调,由各级参业主管部门提供每年的发展计划,计划外的发展面积不予审批,同时向基础和经营管理较好的大、中型企业和种参大户倾斜,保证人参产品质量。未获得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的参农及人员,未通过培训的企业,各级林业部门在批复参地时要严格控制,省人参资源整合开发工作推进组及各级人参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二)规范加工企业。省人参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人参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农业部门负责人参初级产品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饮片后加工企业的管理。
坚决取缔在人参初加工中使用硫磺熏蒸、糖水煮、拼接等掺杂使假行为。
(三)整顿质检机构。全省人参质检工作委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并向社会公布机构名录。对从事质量检测的机构实行统一培训、统一检测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一经发现有违纪行为,将进行停检整顿、取消质检资格等严肃处理,由省农委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监督。
在此基础上,重点对长春市、吉林市、延吉市、白山市、通化市的人参批发、零售市场进行整顿,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上市,特别要对长春市的零售网点进行定期检查,将长春市同志街打造成无假货 “人参街 ”。由省人参推进组组织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农委和长春市有关方面实施。
(四)完善监测体系。建立辐射全省的人参行业监测、监管体系,强化管理手段,配备监测、监管设备,对人参生产、加工、销售实行产前、产中、产后的品质监管。
(五)制定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要选择企业有规模、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的重点龙头企业,制定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增加产业带动,推动产业发展。
(六)强化组织领导。省农委是全省人参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参行业的管理工作。各人参产区要加强对人参产业的宏观管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明确管理职能,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参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规范整顿人参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推广先进的生产、加工技术并监督标准的实施。
三、加强人参产品的市场开发力度
(一)建立中国·吉林 “长白山人参 ”品牌的统一营销机制。省政府已经明确由省参业协会对中国·吉林 “长白山人参 ”品牌进行管理,负责组织中国·吉林 “长白山人参 ”品牌产品的营销、宣传等活动,在国内外的人参主销区建立中国·吉林 “长白山人参 ”品牌专营连锁店,实行统一配货、统一价格、连锁经营的现代物流机制。
(二)规范人参专业市场。重点扶持和规范万良长白山人参市场,要坚持 “不包装不上市(水参、原料参除外),不批发不销售 ”的交易原则,取缔无证照经营,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完善市场的软、硬件设施建设,向电子商务发展,逐步形成辐射全国的人参市场营销网络。省农委、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监督。
四、搞好吉林人参品牌和产品的宣传
(一)全力打造中国·吉林 “长白山人参 ”品牌。把中国·吉林 “长白山人参 ”打造成国际知名品牌。在国内外主流媒体和国内主要城市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通过播发广告、设立大型广告牌等形式常年宣传中国·吉林 “长白山人参”品牌;通过巡回展出、召开拍卖会、品牌推介会等方式在国内外主销区宣传中国·吉林 “长白山人参 ”品牌。
(二)加强对外交流。要通过各种方式重点加强与国内外的交流,展示长白山人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根据人参产业发展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 “吉林国际人参博览会”,内容包括召开学术研讨、文化交流和产品展示等。
(三)开展人参文化的普及性宣传。一是建立吉林人参文化博物馆,宣传吉林人参的悠久历史、传统文化等;二是通过省内各级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等媒体,利用地方戏、动画片、影视作品等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周、宣传月活动,让广大群众认识人参、了解人参,正确引导消费。
五、加强科研开发
(一)建立和完善人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以省人参专家顾问组为依托,以吉林大学、吉林农业大学、延边大学、省特产所、省中医中药研究院、长春中医药大学、吉林人参研究院等为主体,利用现有的科技人员和设备,整合资源,加强协调,统一分工,集中省内科研力量联合攻关,把新产品开发的重点放在食品、保健品、日化用品和国家新药上。在相关企业、研究院所和大学内,设立省人参重点实验室,加强人参的基础研究工作。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落实。
在省人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作初期,省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扶持,专项用于人参产品的研发工作(不允许进行设备改造),省人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采取控制知识产权等方式,定期回收,循环使用。
(二)加大对重点领域的科研攻关力度。一是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适应高层次消费群体的国家1、5、6类新药;二是适应广大普通消费群体的人参保健品和人参食品;三是人参病虫害的生物防治、人参专用肥和专用农药的开发;四是产区内非林地栽参及老参地再利用研究。
(三)创新项目实施方式。由政府支持的涉及人参方面的重大科研项目,都必须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打破部门、行业界限,建立专家负责、多方参与、联合攻关、利益共享的科研项目开发新机制。
六、壮大龙头企业
(一)培育中国·吉林 “长白山人参 ”品牌龙头企业。在产品达到中国 ·吉林 “长白山人参 ”标准的前提下,广泛吸纳我省企业加盟中国·吉林 “长白山人参 ”品牌。在加盟企业的筛选上,重点向产品科技含量高的人参保健食品、人参食品、人参日化用品及新药等方向明确的企业予以倾斜。在5年内争取1-2户参业龙头企业成为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
(二)加强对人参龙头企业的扶持。对中国·吉林 “长白山人参 ”品牌的加盟企业,在进入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资金等方面,省农委产业化办公室、省乡企局、省中小企业局要给予重点扶持;在企业技改、立项、产品开发等方面,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科技厅要重点倾斜;在信贷方面,各级金融部门要优先安排。
(三)鼓励和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积极培育、壮大人参外向型企业,省商务厅对企业参加的国际性活动要加大扶持力度;长春海关、吉林检验检疫局等在人参出口通关、报检等方面要予以协助。
七、推进园区建设
“十一五 ”期间,建设好抚松、安图、集安等集人参生产、加工、研制开发、质量监测于一体的人参产业园区。通过人参产业园区,带动我省标准化人参生产基地和人参GAP基地建设,杜绝高农药残留人参生产,坚决禁止 “五氯硝基苯、六六六、DDT ”等高残留农药的使用。
八、完善配套服务
(一)建立全省人参生产技术推广体系。人参主产区的县(市)要在现有农业技术推广站(中心)或县级人参研究所的基础上,建立人参生产技术推广体系,完善配套服务设施,加速实现我省人参生产的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
(二)提高全行业人员素质。要通过组织学习、到经济发达地区考察、观摩等方式,培养起一批懂经营、会管理、高素质的企业家和经纪人队伍;对参农进行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管理方式等多方面的培训,使100%的参农在 “十一五 ”末期通过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参农的整体素质。
(三)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以省参业协会为载体,建立起覆盖全省的、从村到户、从生产到销售、从生产资料供给到田间技术指导等的信息服务网络,充分发挥专家、企业家、经纪人、中介组织、协会等多方面的作用,加强人参行业自律,实现人参产业的社会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