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员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9号,以下简称《纲要》)精神,增强全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意识,切实加强生态省建设,现就实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省水生生物资源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现状。我省水域总面积列全国内陆省份第8位,渔业资源丰富,特别是冷水性和偏冷水性鱼类,如细鳞鱼、花羔红点鲑、鸭绿江茴鱼、大麻哈鱼、马苏大麻哈鱼、驼背大麻哈鱼、狗鱼和江鳕等土著鱼类资源丰富。多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经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全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加强了法制建设。2005年修订了《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2006年公布了《吉林省重点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名录(第一批)》,2007年修订了《吉林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等,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养护管理制度和措施。全省重要渔业水域均划定了禁渔区、禁渔期,同时组织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大力开展了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活动,成效显著,连续多年实现自然江河捕捞产量零增长。加强了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建立了吉林鸭绿江上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吉林查干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了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工作,建立了省水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洄游性鱼类救护中心。三是初步形成了与水生生物养护工作相适应的科研、技术推广等支撑、服务体系。全省有3个水产科学研究院(所)、52个水产技术推广站从事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方面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工作。初步形成了水产原良种生产体系,建立了省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站、省渔业质量检测中心、省鱼类病害防治和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中心,8个市(州)及33个渔业重点县也建立了病害防疫中心。四是加强了渔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目前,全省共有渔业行政执法机构64个、渔业行政执法人员763名,规范地开展了渔业行政执法工作,基本形成了渔政管理、渔港监督、渔船检验体系。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近年来,由于干旱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我省湖库、江河水位急剧下降,部分水域已经干涸或接近干涸,鱼类产卵、繁殖、越冬条件受到严重破坏,自然水域及人工水域资源衰退,水域生态环境逐步恶化。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渔业的总体实力不强、创新不足,与自身独立产业的地位不相称;二是渔业资源和水产品质量管理仍有待加强,资源开发与保护不协调,质量监督管理手段落后、能力不足,生态安全、生产安全、产品质量安全成为需要持续关注的薄弱环节。
二、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生生物养护措施
根据《纲要》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结合我省水生生物资源现状及养护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养护措施。
(一)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与增殖力度。
1坚持并不断完善禁渔制度。对省内主要江河及大型湖库实行禁渔制度,设立禁渔区和禁渔期。
2规范渔业捕捞行为。严格执行渔业捕捞许可制度,严格控制捕捞许可证发放数量,强化渔船检验报废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3大力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建立增殖计划申报审批、增殖苗种检验检疫和放流过程监理制度,强化日常管理和增殖效果评价工作。
加大在鸭绿江、图们江、松花江等水域人工增殖放流力度,建设松花江、图们江、鸭绿江、查干湖等10处鱼类增殖放流站,在全省形成东部以发展冷水性和偏冷水性鱼类为主、中部以保护土著资源为主的五大水系、十大放流站格局。
到2010年,全面启动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建设项目。到2020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建成并发挥效益。
(二)积极保护生物多样性与濒危物种。
1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制定全省水生野生动植物及水域生态类型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科学、合理、有序地建立一批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水生生物湿地保护区。加强现有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各级政府要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重视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申报和各项管护工作,及时抢救和保护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及其脆弱的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区的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保护区管理工作正常运转。
2加强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执法力度。大力支持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基础性研究工作,积极开展水生野生动植物物种资源调查和监测;调整和完善我省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名录;出台省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费征收标准,并按规定使用;进一步完善水生野生动植物行政审批制度;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和产品标识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建立常规检查与重点检查结合、专项检查与联合检查互补的执法制度,以资源产地、集贸市场、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场所、集散地等为重点,严格查处各种非法经营利用行为。
(三)全面开展水域生态保护与修复。
1及时准确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规章,依法对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进行调查、鉴定、处理,并督促落实。
加强对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资质管理,健全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规范应急处理程序,完善全省渔业水域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渔业水域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纳入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按财政部《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落实处置突发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所需经费。
2强化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调查和监测。进一步完善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增加监测网点,扩大覆盖范围,对省内主要渔业水域环境状况进行有效监控,对重要渔业水域的环境质量做出客观评价。积极开展水生生物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专项调查和常规监测,建立并完善全省及各市(州)渔业生态环境公报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和病害防治中心建设,加大对重点市、县渔业环境监测中心建设扶持力度,增加资源调查和环境监测经费投入,提高调查与监测能力。
3开展水域生态修复工作。以启动吉林查干湖水域生态保护与修复试点工作为起点,加强对水域生态修复的技术研究。通过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水资源,积极采取各种生物、工程及技术措施,修复因水域污染、工程建设、河道(航道)整治、采砂等人为活动遭到破坏或退化的江河鱼类产卵场等重要水域生态功能区。到2010年,全面启动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采取工程、生物(增殖)等综合技术,防治水域富营养化、沼泽化和荒漠化,全省主要江河渔业水质达标率接近70%。到2020年,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建成并发挥作用,遏制水域富营养化、沼泽化和荒漠化进程,全省主要江河渔业水质达标率接近85%。
4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并不断完善涉渔工程项目资源与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规范对水利、交通等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建立环评专家库和评审意见报告制度。各级政府要对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涉渔工程的评价工作给予大力支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参与并依法提出对涉渔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对未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且对渔业资源及水域生态造成影响的项目,要督促责任单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履行涉渔环评程序,根据《纲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害谁修复 ”的原则,采取保护措施,落实保护经费。开展对已建和在建涉渔工程项目的调查和评估,以科学、认真、负责的态度制定调查与评估计划,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提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补偿和修复方案,并督促落实生态补偿措施,力求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有效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努力减少工程建设对渔业资源的负面影响。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江河、湖泊、水库等综合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提出保护渔业资源及水域生态的措施,对于违法施工的,依法严肃处理。
5积极推进科学养殖。加快科学养殖步伐,实现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强省级健康养殖示范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示范县及水产养殖病害预防示范区(场)的建设,建立健全水产养殖动植物病情测报和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制度,提高重点水生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各级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科学养殖的重要意义,把养护工作落到实处。一要大力推动养殖证制度建设,做好养殖证核发工作;二要实施水产养殖生产全程质量监控,强化对水产养殖生产的监管;三要积极推广节能环保的健康养殖方式。到2010年,我省国家级水产良种场和引育种中心建成并发挥效益,良种覆盖率达到80%,标准化、无公害水产品占水产品总量的60%。全面启动水产苗种基地建设工程和水源建设工程,进一步完善养殖制度,县级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出台率和养殖证发放率均达到90%以上。树立以现代渔业、绿色渔业为主要特征的吉林渔业新形象。到2020年,良种覆盖率达到95%,标准化、无公害水产品占水产品总量的95%。建立起水产科研与推广、水产养殖、水产加工和贸易协调发展的渔业产业化经营体系,全面形成以现代渔业为标志、现代科技为支撑的绿色效益经济体系。
(四)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支撑、服务体系建设。
按照 “省级 —市(州)级—渔业重点县(市)级—其他县(市)级—乡(镇)级”的顺序,建设和完善应用研究、技术推广、渔政执法、质量安全管理(防疫检疫、病害防治、质量检测、环境监测等)体系的机构和队伍,逐级开展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知识更新、职业技能鉴定等,提高研发能力,开发推广先进适用养护技术,形成全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支撑、服务体系。到2010年,以促进公益性职能发挥的建设项目为重点,基本建成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支撑与服务体系。到2020年,全面完善县级及其以上渔政管理、技术推广、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成现代化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支撑与服务体系。
三、具体要求
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保护资源的主导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把贯彻落实《纲要》精神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和日常工作,切实转变工作理念,开创我省水生生物养护工作新局面。
(一)建立健全协调高效的管理体制。根据《纲要》精神,各级政府要将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财政、发展改革、科技等有关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各项养护措施,建立健全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多部门共同参与支持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模式。
(二)制定规划,突出重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纲要》精神及 “十一五 ”发展规划,明确养护工作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优先项目,抓紧制定养护工作实施方案,以落实项目带动养护工作,实现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有序开展养护工作。
(三)拓宽资金渠道,落实养护经费。建立健全水生生物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完善资源与生态补偿机制。资源增殖保护费要专款专用,对资源及生态造成损害的,要进行赔偿或补偿。除财政、基建和科研等项目给予的支持外,各级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多渠道、多方式的资金来源,建立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多元化投资机制。
(四)加强法制和队伍建设,提高养护管理能力与水平。进一步完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各项养护管理制度。
强化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装备建设,增强执法能力,保障执法管理经费,建设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
(五)加强《纲要》精神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各级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社会性和紧迫性,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结合《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宣传活动,认真学习宣传《纲要》精神,向全社会普及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知识。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